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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起因:2008年9月17日某区国税局向某渔业有限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针对渔业有限公司”商品库存明细账账面金额与实地盘点实际库存金额不符”的问题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350876.64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渔业有限公司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会计核算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