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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了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财企[2007]194号文件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发经费内容,发现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可计入的研发经费范围要大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范围,必须进行正确的研发经费归集分析和加计扣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统一科技、财政与税务的统计口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