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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基于“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发展目标,无不以竞争法律制度作为其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作为竞争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其法益目标即“有序竞争”发轫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经济职能实现的内在要求,传承于反垄断法的历史实践,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保证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体现着市场竞争一般法益的要求即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利、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标志着在“有序竞争”制度的安排下,保证“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和谐地结合起来使用,从而实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