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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揭阳市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显示,陈弘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为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