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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由最早的“五级五审”、“四级三审”、“三级三审”逐渐走向最终的“四级二审”,四级二审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源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四级二审制在民事案件处理中不断受到冲击和侵蚀,二审终审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对现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我国四级二审制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民事审级制度在社会发展中显露出的弊端并非二审终审本身的不合理,而是与其相结合及配套的其他制度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