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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入世”的承诺,一家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在我国现行金融经营体制下,虽然每一个在华金融机构都不能直接从事多种业务,但是它们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部交易却很难避免。同一金融集团的不同子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规划下展开业务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种金融“航空母舰”将给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