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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立足于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改造社会和变革社会为目标,通过综合性、创造性和恢复性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发挥了司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有效缩小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距离。法律和司法被重新定位,司法在纠纷解决、规则强化和制度补充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成为新民主主义司法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