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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宪政的人们往往以经济的自由化为论证的出发点,强调契约这个隐喻,强调宪法的合意论构成.从统治合法性的论证或改善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理论预设是必要的,否则无法形成对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但是,回顾立宪的历史可以发现,国家的成立往往并非基于契约,而与暴力和暴利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政权建设一环的宪法制订也很难规避强势群体支配的嫌疑.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