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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近发生的一起中、日两家企业间商标权纠纷案为例,讨论了在抢注情形下,商标先用人的权利及其局限:商标注册原则的贯彻可能给先用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但与其将这种不公平归咎于商标注册原则,还不如说是商标先用人自身的怠权所致,本文就此讨论了其中的权利平衡问题。从实体上看,我国商标注册体制基本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本文不同意建立“先用权”制度的主张,但商标侵权纠纷审理程序上的缺陷却可能导致不公平,应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