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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却没有针对该现象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本文广泛借鉴国际通用的FIDIC、ICE、JCT等合同条件,针对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的价格调整方法分别展开论述,并就改革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