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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给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内部复核为视角,以裁判中法院不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例,提出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两大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在形式要件方面,应当对鉴定主体、鉴定文书格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在实质方面,应当对文书标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六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