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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秋明,男,45岁,原系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局长。被告人陈炳佳,男,48岁,原系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副局长。 1994年11月20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陈秋明、陈炳佳分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1995年5月19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秋明、陈炳佳任鼎湖区税务局正副局长期间,于1994年4月4日在鼎湖区财税工作会议上提出对鼎湖区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实行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预征"2.4‰增值税款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