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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67.7微克每立方米,较考核基准年2013年下降19.9%。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48.1微克每立方米,较考核基准年2015年下降12.2%。优良天数率82.2%,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分别比2015年降低7.2%、1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