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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解价值冲突原因对价值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价值本质的差异性是价值冲突的表象,在主客体关系的矛盾中认识价值冲突的根源在于主体的异化,在认识、实践活动中对人的目的与手段的分析,揭示人的认识、实践活动背离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的矛盾。
关键词:价值本质;主客体矛盾;认识实践活动;目的与手段
一、价值本质认识的差异性导致价值冲突
研究价值问题,首先是价值的本质问题。理解和认识价值本质问题是价值哲学的核心和灵魂,价值哲学的价值冲突归根结底是对价值本质认识的模糊、片面而导致种种价值的冲突。
在价值哲学发展史上,对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各派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文德尔班认为:“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李凯尔特说:“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实用主义者杜威认为:“必须用作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新实在论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是函项。”逻辑实证主义者罗素说:“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价值本质问题提出了多种界定,有的用意义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积极意义。有的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此外还有的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价值是人;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总之,对价值本质问题至今是众说纷纭。
二、主客体矛盾是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
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范畴,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们的需要与欲望有关的各种对象,包括自然客体、精神客体和社会客体。所谓价值主体,从狭义角度看就是生活在世界上通过实践与各种社会生活寻求使自己各种需要得到满足的人。这种特定关系的实质就在于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这一关系中存在的矛盾。从客体方面来说,如果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对于主体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并有利于主体的存在、发展和完善。那么,对于主体而言,该客体就体现出对主体的正价值。相反,如果客体的特有属性和功能不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而且妨碍了主体实现某种需要,该客体对于主体就有消极的否定的意义,即无价值或负价值。从主体方面来看,主体和主体的需求活动是价值生存的主动性前提或驱动力,没有主体和主体需求活动就不可能有任何价值、价值关系的产生和存在。但主体的需要本身也不就是价值,主体需要固然是引起追求这种需要的主体欲望的根源,但它的满足都不能停留在主体本身,而只能超出主体,由主体之外的客体来提供。主体和客体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共存于价值这一统一体之中。致使价值活动自身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客体的规律,二是主体的需要。客体规律和主体需要是人类价值活动的两种尺度。客观规律就主体而言是外在的尺度,就客体而言是内在的尺度;主体需要就主体而言是内在的尺度,就客体而言是外在的尺度。这两种尺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现实生活中人类要达到价值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也是由主体价值认识的非至上性和客体规律的无限性所决定的。
人类社会实践使人对自然认识过渡到人对自身、对社会的认识,形成人和自然、人和自身、人和社会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而也就产生了人的价值三个不同层次的矛盾。首先,自然是人的直接生活资料的来源。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首先解决人和自然的矛盾,这就形成了主体和客体关系的第一个层次。人作为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主体,既是一个自然问题,同时又超出了自然的范围。实践主体的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就是与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和体现自己的价值不断地通过实践活动从自然界索取自己所需物品。从这种人和自然的价值关系出发,引出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而自然客体对主体人的趋近过程中,它遵循着自身的尺度——自然规律性,这一自然的内在尺度与之所施加的外在尺度导致“环境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其次,主体在活动进程中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用现实观念模式和关于客观属性的知识来实现对客体的物质改造,并依据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程式来改造自己。人自身成为自己审查和认识的对象,这就构成了主体和客体的第二个层次。一方面,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目的的落空,需求的不能满足,于是人开始在主体自身寻找原因,以自身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人在“人化”的自然过程中,看到自己创造的作品的伟大,在自身的创造作品中体现出人自身的价值。所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不仅象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把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完成创造世界中直观自身。”这种自身“二重化”的角色冲突构成了一对矛盾。最后,当人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就构成了人的主体、客体关系的第三个层次。社会人对于社会认识,本质上是自我认识,人认识社会,实际上是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的实现。从社会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进步就是人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人们把自身内在尺度运用到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对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使自身存在更加成为适合活动和发展的社会形式和社会环境,导致主体人格的异化,使人越来越脱离人的个性,而成为人性的对立面。对此马克思做了深刻的揭示:“人自身异化了以及这个异化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社会联系,描绘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他的活动由此而表现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他的财富表现为他的贫穷,把他同别人结合起来的本质的联系表现为非本质的联系,相反,他同别人的分离表现为他的真正存在;他的生命表现为他的生命的牺牲,他的本质的现实化表现为他的生命失去现实性,他的生产表现为他的非存在的生产,他支配的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而他本身。及他创造物的主人,则表现为这个创造物的奴隶。”
三、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实现价值和谐
近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始掌握强有力的工具,开发自然界的各种资源,能够利用自然界自身的力量去改变自然界,借以满足人的目的的需要。与此同时,在思想上,白弗兰西斯·培根起。人类就牢牢树立起了统治自然、控制自然的观念。在培根看来,自然科学的唯一目标就是要更坚决地建立和发展人优于自然的力量和统治。在人类并没有成为真 正意义上的主体的情况下,控制自然意味着由某些个人和社会集团完全支配特定范围现有资源并且部分或全部排斥其他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利益。作为控制自然的科学技术事实上已成为社会中人与人进行生存斗争的武器。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廉-莱斯所说:“在全球化竞争的过程中,人成了为控制自然而制造工具的奴仆,因为技术发明的速度甚至连最先进的社会也不能控制……由于对自然的技术控制而加剧的冲突又陷入了追求新的技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控制。加剧了的斗争使人与人更加拼命地彼此反对并要求采取能够忍受越来越大的斗争压力的方法。”
人在社会中的每一个认识活动都抱有一种目的,而在每个活动的后面又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目标,因此,人们的认识活动实际上是在追求价值目标。第一,人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认识方式,采用什么样的认识手段,价值目标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人的整个认识活动的方向和成败。只有正确的价值目标,才能使对事物发展趋势的预见和对价值成果的积极追求有机地统一起来。反之,则导致认识的错误。第二,人们认识什么,改造什么,怎样以及按照什么方向改造对象,这一切造成人们对事物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判断。同一个客体,人们同样是根据已经达到的客观条件和自己的需要去选择那些对自己最有意义的方面和属性,这样的选择引起价值目标的冲突。第三,人的认识活动具有能动性和预见性,他对现实的反映不是简单的直观客体,摹写事物的实际样子,而是要超前反映“合理的”未来,观念的创造目前尚不存在将来要产生的理想客体。这种根源于价值目标的超前认识活动并不一定总是与客观规律性相符合。总之,认识是经过主体的价值观念的“折光”进行的,是同人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由于价值观念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他们认识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就不同,认识过程的规模和速度也就存在着差异性。
在实践活动中。人追求着价值的实现。实践活动是在一定自然和社会存在中进行的,而个体所各具有的自然和社会存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所具有的价值也不同。人的价值是通过实践而获得实现的,个人虽然是社会的分子,但个人并不是社会,他有着自身的特殊需要,因此就导致在实践过程中的个人价值的实现与自然、社会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冲突。人的价值取向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完善而加以检验、修正。作为过程的价值实现,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种种障碍和困难,这些障碍和困难有些是可以克服的,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其价值追求。有些是不可克服的,人就得改变自己的价值取向,否则。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实现。因此,应确立人的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从而实现价值和谐。
关键词:价值本质;主客体矛盾;认识实践活动;目的与手段
一、价值本质认识的差异性导致价值冲突
研究价值问题,首先是价值的本质问题。理解和认识价值本质问题是价值哲学的核心和灵魂,价值哲学的价值冲突归根结底是对价值本质认识的模糊、片面而导致种种价值的冲突。
在价值哲学发展史上,对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各派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文德尔班认为:“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李凯尔特说:“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存在着或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实用主义者杜威认为:“必须用作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新实在论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是函项。”逻辑实证主义者罗素说:“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价值本质问题提出了多种界定,有的用意义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积极意义。有的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此外还有的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价值是人;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总之,对价值本质问题至今是众说纷纭。
二、主客体矛盾是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
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关系范畴,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们的需要与欲望有关的各种对象,包括自然客体、精神客体和社会客体。所谓价值主体,从狭义角度看就是生活在世界上通过实践与各种社会生活寻求使自己各种需要得到满足的人。这种特定关系的实质就在于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及其程度。这一关系中存在的矛盾。从客体方面来说,如果客体的属性和功能对于主体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并有利于主体的存在、发展和完善。那么,对于主体而言,该客体就体现出对主体的正价值。相反,如果客体的特有属性和功能不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而且妨碍了主体实现某种需要,该客体对于主体就有消极的否定的意义,即无价值或负价值。从主体方面来看,主体和主体的需求活动是价值生存的主动性前提或驱动力,没有主体和主体需求活动就不可能有任何价值、价值关系的产生和存在。但主体的需要本身也不就是价值,主体需要固然是引起追求这种需要的主体欲望的根源,但它的满足都不能停留在主体本身,而只能超出主体,由主体之外的客体来提供。主体和客体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共存于价值这一统一体之中。致使价值活动自身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客体的规律,二是主体的需要。客体规律和主体需要是人类价值活动的两种尺度。客观规律就主体而言是外在的尺度,就客体而言是内在的尺度;主体需要就主体而言是内在的尺度,就客体而言是外在的尺度。这两种尺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现实生活中人类要达到价值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也是由主体价值认识的非至上性和客体规律的无限性所决定的。
人类社会实践使人对自然认识过渡到人对自身、对社会的认识,形成人和自然、人和自身、人和社会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从而也就产生了人的价值三个不同层次的矛盾。首先,自然是人的直接生活资料的来源。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首先解决人和自然的矛盾,这就形成了主体和客体关系的第一个层次。人作为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主体,既是一个自然问题,同时又超出了自然的范围。实践主体的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就是与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和体现自己的价值不断地通过实践活动从自然界索取自己所需物品。从这种人和自然的价值关系出发,引出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而自然客体对主体人的趋近过程中,它遵循着自身的尺度——自然规律性,这一自然的内在尺度与之所施加的外在尺度导致“环境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其次,主体在活动进程中按照自己的目的、需要,用现实观念模式和关于客观属性的知识来实现对客体的物质改造,并依据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程式来改造自己。人自身成为自己审查和认识的对象,这就构成了主体和客体的第二个层次。一方面,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目的的落空,需求的不能满足,于是人开始在主体自身寻找原因,以自身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人在“人化”的自然过程中,看到自己创造的作品的伟大,在自身的创造作品中体现出人自身的价值。所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不仅象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把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完成创造世界中直观自身。”这种自身“二重化”的角色冲突构成了一对矛盾。最后,当人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就构成了人的主体、客体关系的第三个层次。社会人对于社会认识,本质上是自我认识,人认识社会,实际上是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的实现。从社会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进步就是人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人们把自身内在尺度运用到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对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使自身存在更加成为适合活动和发展的社会形式和社会环境,导致主体人格的异化,使人越来越脱离人的个性,而成为人性的对立面。对此马克思做了深刻的揭示:“人自身异化了以及这个异化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社会联系,描绘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他的活动由此而表现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他的财富表现为他的贫穷,把他同别人结合起来的本质的联系表现为非本质的联系,相反,他同别人的分离表现为他的真正存在;他的生命表现为他的生命的牺牲,他的本质的现实化表现为他的生命失去现实性,他的生产表现为他的非存在的生产,他支配的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而他本身。及他创造物的主人,则表现为这个创造物的奴隶。”
三、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实现价值和谐
近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始掌握强有力的工具,开发自然界的各种资源,能够利用自然界自身的力量去改变自然界,借以满足人的目的的需要。与此同时,在思想上,白弗兰西斯·培根起。人类就牢牢树立起了统治自然、控制自然的观念。在培根看来,自然科学的唯一目标就是要更坚决地建立和发展人优于自然的力量和统治。在人类并没有成为真 正意义上的主体的情况下,控制自然意味着由某些个人和社会集团完全支配特定范围现有资源并且部分或全部排斥其他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利益。作为控制自然的科学技术事实上已成为社会中人与人进行生存斗争的武器。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廉-莱斯所说:“在全球化竞争的过程中,人成了为控制自然而制造工具的奴仆,因为技术发明的速度甚至连最先进的社会也不能控制……由于对自然的技术控制而加剧的冲突又陷入了追求新的技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政治控制。加剧了的斗争使人与人更加拼命地彼此反对并要求采取能够忍受越来越大的斗争压力的方法。”
人在社会中的每一个认识活动都抱有一种目的,而在每个活动的后面又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目标,因此,人们的认识活动实际上是在追求价值目标。第一,人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就有什么样的认识方式,采用什么样的认识手段,价值目标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人的整个认识活动的方向和成败。只有正确的价值目标,才能使对事物发展趋势的预见和对价值成果的积极追求有机地统一起来。反之,则导致认识的错误。第二,人们认识什么,改造什么,怎样以及按照什么方向改造对象,这一切造成人们对事物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判断。同一个客体,人们同样是根据已经达到的客观条件和自己的需要去选择那些对自己最有意义的方面和属性,这样的选择引起价值目标的冲突。第三,人的认识活动具有能动性和预见性,他对现实的反映不是简单的直观客体,摹写事物的实际样子,而是要超前反映“合理的”未来,观念的创造目前尚不存在将来要产生的理想客体。这种根源于价值目标的超前认识活动并不一定总是与客观规律性相符合。总之,认识是经过主体的价值观念的“折光”进行的,是同人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人由于价值观念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他们认识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就不同,认识过程的规模和速度也就存在着差异性。
在实践活动中。人追求着价值的实现。实践活动是在一定自然和社会存在中进行的,而个体所各具有的自然和社会存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所具有的价值也不同。人的价值是通过实践而获得实现的,个人虽然是社会的分子,但个人并不是社会,他有着自身的特殊需要,因此就导致在实践过程中的个人价值的实现与自然、社会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冲突。人的价值取向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完善而加以检验、修正。作为过程的价值实现,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种种障碍和困难,这些障碍和困难有些是可以克服的,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其价值追求。有些是不可克服的,人就得改变自己的价值取向,否则。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实现。因此,应确立人的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从而实现价值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