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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已工作三年。两个月前,公司因效益严重下滑,为缩减生产规模与开支,推出了末位淘汰制。并明确告示:公司车间现有员工40人,经笔试、上机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绩处在第34名,而于近日被公司作为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者之一。我虽曾百般辩解,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固执己见,最终也不得不接受,只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公司认为,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在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考核成绩不佳,只能自认倒霉,怎么能责怪公司。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