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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法律:作为媒介的法律和作为制度的法律。作为媒介的法律是调节经济和行政系统的,而作为制度的法律是调节生活世界的。作为制度的法律和作为媒介的法律都是实证性和合法性的统一,都是从生活世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性法的传统和功能主义法律观都忽视了法律赖以产生的基础——生活世界。忽视这个基础就会导致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