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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仲裁协议呈现出格式化的趋势。被格式化人在临缔约时、争议发生时面临双重困境。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恶意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合法”地排挤弱势一方当事人寻求适当救济的正当权利。但是在目前,公约-示范法、仲裁国内法与仲裁规则等仲裁体系的设置均体现出对此问题的忽视。应当以保护弱者的合理期望为核心,限制仲裁协议格式化。在界定仲裁协议格式化的效力时可以借鉴美国判例中“根本公平审查”、“适当告知审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