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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办发2009]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办全省2009年节能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5号)精神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