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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一九七五年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成本在“营业成本”科目中核算。三十多年来,无论是在商业(供销)会计制度中,还是实际工作中,“商品销售成本”和营业成本中,仅只包括购进商品时的货币支出(商品进价),而把商品流通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全部列入商品流通费之中。我认为这在理论上值得进一步探讨,在实际运用中弊病不少。下面提出几点肤浅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