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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员工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除按月支付给员工基本工资外,其它还应支付给员工的大部分合理收入,均通过税收,利润上缴和扩大再生产投资等方式扣除,存放于国家财政。由于这部分财富属于员工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收益权归员工(劳动者)所有,因此有人称为“国家之债”,或者说公有制企业员工要拥有企业剩余价值索取权,而要拥有剩余价值索取权,就要确立员工在企业资本中占有一定比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制企业员工在企业中无个人产权,只有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不分享利润,这与企业主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