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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在中国北京和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后,如有必要,也可申请在中国其它指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