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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钢结构公司rn被告:B工程发包人rn◎案情简介rnA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B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A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