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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的规定,一则不符合国家主权权利部分让渡的当代国际法发展趋势;二则不利于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三则与我国即将批准的人权公约内容以及我国正在开展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相矛盾;四则造成了累犯司法认定上不必要的争论与困惑;五则未能迎合对外国刑事判决效力由完全否认至消极承认再至积极承认的世界立法潮流.应修改刑法第10条,有条件地积极承认外国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