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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时间和内容
2007年3月8日,美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成员国发布了G/TBT/N/USA/242号TBT通报,主要内容为美国正在提议修订其一般服装的可燃性标准和服装辅料的可燃性标准。
我国行业产品产量及出口数据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全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16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6%,占全国货物贸易总额的9.2%。其中,出口1440亿美元,同比增长25.2%,占全国货物贸易出口的14.9%;进口181亿美元,同比增长5.6%,占全国货物贸易进口的2.3%。全年实现顺差1259亿美元,同比增长28.6%,是全国货物贸易总顺差的70.9%。
对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而言,2006年是关键的一年。经过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消,美欧重新设限,中欧、中美协议相继签署等大起大落的变动之后,纺织品服装出口拥有了相对稳定的大环境,回到正常发展的轨道。同时,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国内经济政策致力于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产业层面助推贸易发展,为纺织品服装出口跃上新台阶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创造了历史新高,连续四年保持高位增长,且增幅超过2004年和2005年。全年月均出口额达到120亿美元,超过百亿美元。
2006年,我国对第一大出口市场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达222.9亿美元,同比增长21~7%。对第二大出口市场美国的出口达219.3亿美元,同比增长17.7%。美国从世界各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金额为933亿美元,同比增长4.6%,中国占近三分之一,占美国进口量的第一位。
但根据美国商务部纺织品服装办公室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共计18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1%;进口金额271亿美元,同比增长20.8%;进口平均单价提高了8.8%。按进口量计算,中国占美国纺织品进口市场份额从2005年的33%升至35.7%,按进口额计算的市场份额从2005年的25.1%升至29%。
通报法规与国际标准的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阻燃性技术法规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本法规是对一般性服装的燃烧性作了规定,此外,还对儿童睡衣等的可燃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CFR1615和1616)。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也制定了相关技术法规,主要是针对儿童睡衣等燃烧性提出了要求,其中英国对成人晚装的燃烧性也有规定。
我国在服装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方面(法规和测试标准)还是空白,目前仅仅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人所穿的阻燃服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1)GB 17591《阻燃织物》强制性标准规定了阻燃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标志。阻燃性能的测试方法按照GB/T5455执行。实际上和CFR 1610规定的方法是不同的。
(2)GB 8965《阻燃防护服》标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只适用于劳动者从事有明火、散发火花、在熔融金属附近操作和在易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场所穿用的阻燃服。其衣料的阻燃性应根据GB/T 5455进行测试,并达到GB 17591中所规定的B1级要求。
(3)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家庭内装饰织物(如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以及测试方法都做了相关规定。根据GB/T 5455垂直法进行测试,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装饰织物都必须达到Bl级要求,高层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馆的床罩要达到B1级要求,而窗帘、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也要达到B1级或B2级要求。
所以,与国内外的比较发现,有关服装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法规(CFRl610)只有美国有。国际标准ISO没有相关的测试方法。我们国家只是对经过阻燃处理的纺织品的燃烧性有技术法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纺织品的燃烧性规定只适用于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所穿的服装的阻燃性。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纺织品的“阻燃眭”和“燃烧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阻燃性”往往是指织物采用阻燃纤维制成或普通织物经过阳燃处理后的可燃性; “燃烧性”是普通织物的可燃性。法规要求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本次评议的是该法规的修订部分,也就是说,该修订是对现行的标准CFRl610的定义和一些技术条件的完善(从阻碍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来说,该法案影响是很大的,因此是不合理的)。
具体的技术细节评议如下:
(1)洗涤和干洗:虽然Notice Ofpmposed RNemaking(NPR)中提到曾对四氯乙烯的替代物考虑过,但法规的文本中还是坚持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只是由原来的实验室干洗变为商业干洗。我们认为,四氯乙烯作为致癌性较强的溶剂,无论是在实验室或在商业干洗中用,对人和环境均会造成影响。而且,随着干洗技术的进步和替代产品(如石油等碳氢溶剂)的出现,各国包括美国在内也在立法,废除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是发展趋势。中国现在虽然也有约50%的干洗店仍在使用,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禁止使用四氯乙烯做为干洗剂将成为一种趋势。到那时找不到使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合格评定将无法完成,因此会受阻。
建议:法规中样品的洗涤为经过商业干洗1次就可以了,不需要指定洗涤剂和具体的程序。
(2)生效日期:根据FFA,法规的修正案是当其公布日期后一年生效。但本法规认为生效日期较短符合公众利益。因为从NPR公布的数据来看,由于服装燃烧而造成的死亡事故“已经从1980年的311起下降为2003年的110起”,而且这些数据是否全部为服用纺织品造成?NPR没有说明,儿童睡衣可能也包含在此数据内。另外,根据WTO的差异性原则,美国有义务就新修订的法规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宣传,这也需要大量的时间。
(3)与自愿性标准的关系:NPR中说,本法规“在刷新程序、术语和标准”要求上,与美国的ASTMD 1230标准有“重大差异”,那么,CPSC可否提供二者对同一样品测试后结果的具体差异数据?因为,很多美国的客户经常要求中国的客户按照ASTMD 1230进行检测,如果通过ASTMD 1230的检测而达不到CFR 1610法规的要求,这无形中加重了中国出口企业的负担。
(4)CFRl610相关的免除条款:CFRl610制定了相关的免除条款,其范围一般来说,不管纤维含量,质量在2.60z/yd2以上的表面平坦织物;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聚酯和羊毛制成的织物都是可以通过测试的。
本次修订中没有提及修订“质量在2.60z/yd2以上的表面平坦织物”,但2.60z/yd2的依据不清楚。
另外我们从该法规免检条款的单位面积质量界值人手,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华东口岸出口的服装燃烧性检测数据,结果表明免检条款中对单位面积质量的要求偏严,致使很多可以免检的织物被纳入受检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通过率。这也与从相关检测机构调研到的情况相一致,调研结果表明我国输美服装燃烧性测试的通过率达到99%。即本法规免除条款2.6z/yd2的条件还是偏严的。
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该法规对我国输美的纺织品和服装有相当的威慑力。因为根据法规要求,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和服装输美前均应该有合格的测试报告。所以,所有的纺织品和服装均需进行可燃性测试,无论从时间(流程加长,出口)和费用(由于设备复杂,检测要求高,费用相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其他项目大)上,都会影响企业的出口。时间上,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费用上,一般一个样品300~500元。所以从流程和费用上均会降低我国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竞争力。
因为达不到该法规的要求而退货的案例,由于统计口径原因目前尚无法具体得到。但是从CPSC公开(www.cpSc.gov)的召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我国的出口还是有相当大的影响。从1996年1月至2006年4月,CPSC召回服用纺织品案例共23起(占总召回的22%),全部是因为燃烧性不合格,其中涉及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制造的有5例,召回的服装种类主要为运动衣、汗衫、睡袍和丝巾。其中近70%涉及表面起绒织物,此外,还有轻薄的丝织物,毛圈织物和有羽毛饰边织物。运动衫和汗衫的纤维成分基本为棉、涤及其混纺产品,丝巾多是100%丝。因此,随着我国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进一步增加,该法规的负面影响还会加大。
2007年3月8日,美国通过世贸组织向成员国发布了G/TBT/N/USA/242号TBT通报,主要内容为美国正在提议修订其一般服装的可燃性标准和服装辅料的可燃性标准。
我国行业产品产量及出口数据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全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16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6%,占全国货物贸易总额的9.2%。其中,出口1440亿美元,同比增长25.2%,占全国货物贸易出口的14.9%;进口181亿美元,同比增长5.6%,占全国货物贸易进口的2.3%。全年实现顺差1259亿美元,同比增长28.6%,是全国货物贸易总顺差的70.9%。
对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而言,2006年是关键的一年。经过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消,美欧重新设限,中欧、中美协议相继签署等大起大落的变动之后,纺织品服装出口拥有了相对稳定的大环境,回到正常发展的轨道。同时,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国内经济政策致力于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产业层面助推贸易发展,为纺织品服装出口跃上新台阶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创造了历史新高,连续四年保持高位增长,且增幅超过2004年和2005年。全年月均出口额达到120亿美元,超过百亿美元。
2006年,我国对第一大出口市场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达222.9亿美元,同比增长21~7%。对第二大出口市场美国的出口达219.3亿美元,同比增长17.7%。美国从世界各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金额为933亿美元,同比增长4.6%,中国占近三分之一,占美国进口量的第一位。
但根据美国商务部纺织品服装办公室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共计18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1%;进口金额271亿美元,同比增长20.8%;进口平均单价提高了8.8%。按进口量计算,中国占美国纺织品进口市场份额从2005年的33%升至35.7%,按进口额计算的市场份额从2005年的25.1%升至29%。
通报法规与国际标准的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阻燃性技术法规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本法规是对一般性服装的燃烧性作了规定,此外,还对儿童睡衣等的可燃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CFR1615和1616)。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也制定了相关技术法规,主要是针对儿童睡衣等燃烧性提出了要求,其中英国对成人晚装的燃烧性也有规定。
我国在服装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方面(法规和测试标准)还是空白,目前仅仅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人所穿的阻燃服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1)GB 17591《阻燃织物》强制性标准规定了阻燃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标志。阻燃性能的测试方法按照GB/T5455执行。实际上和CFR 1610规定的方法是不同的。
(2)GB 8965《阻燃防护服》标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只适用于劳动者从事有明火、散发火花、在熔融金属附近操作和在易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场所穿用的阻燃服。其衣料的阻燃性应根据GB/T 5455进行测试,并达到GB 17591中所规定的B1级要求。
(3)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家庭内装饰织物(如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以及测试方法都做了相关规定。根据GB/T 5455垂直法进行测试,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装饰织物都必须达到Bl级要求,高层民用建筑中住宅和旅馆的床罩要达到B1级要求,而窗帘、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也要达到B1级或B2级要求。
所以,与国内外的比较发现,有关服装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法规(CFRl610)只有美国有。国际标准ISO没有相关的测试方法。我们国家只是对经过阻燃处理的纺织品的燃烧性有技术法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纺织品的燃烧性规定只适用于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所穿的服装的阻燃性。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纺织品的“阻燃眭”和“燃烧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阻燃性”往往是指织物采用阻燃纤维制成或普通织物经过阳燃处理后的可燃性; “燃烧性”是普通织物的可燃性。法规要求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本次评议的是该法规的修订部分,也就是说,该修订是对现行的标准CFRl610的定义和一些技术条件的完善(从阻碍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来说,该法案影响是很大的,因此是不合理的)。
具体的技术细节评议如下:
(1)洗涤和干洗:虽然Notice Ofpmposed RNemaking(NPR)中提到曾对四氯乙烯的替代物考虑过,但法规的文本中还是坚持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只是由原来的实验室干洗变为商业干洗。我们认为,四氯乙烯作为致癌性较强的溶剂,无论是在实验室或在商业干洗中用,对人和环境均会造成影响。而且,随着干洗技术的进步和替代产品(如石油等碳氢溶剂)的出现,各国包括美国在内也在立法,废除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是发展趋势。中国现在虽然也有约50%的干洗店仍在使用,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禁止使用四氯乙烯做为干洗剂将成为一种趋势。到那时找不到使用四氯乙烯作为干洗剂,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合格评定将无法完成,因此会受阻。
建议:法规中样品的洗涤为经过商业干洗1次就可以了,不需要指定洗涤剂和具体的程序。
(2)生效日期:根据FFA,法规的修正案是当其公布日期后一年生效。但本法规认为生效日期较短符合公众利益。因为从NPR公布的数据来看,由于服装燃烧而造成的死亡事故“已经从1980年的311起下降为2003年的110起”,而且这些数据是否全部为服用纺织品造成?NPR没有说明,儿童睡衣可能也包含在此数据内。另外,根据WTO的差异性原则,美国有义务就新修订的法规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宣传,这也需要大量的时间。
(3)与自愿性标准的关系:NPR中说,本法规“在刷新程序、术语和标准”要求上,与美国的ASTMD 1230标准有“重大差异”,那么,CPSC可否提供二者对同一样品测试后结果的具体差异数据?因为,很多美国的客户经常要求中国的客户按照ASTMD 1230进行检测,如果通过ASTMD 1230的检测而达不到CFR 1610法规的要求,这无形中加重了中国出口企业的负担。
(4)CFRl610相关的免除条款:CFRl610制定了相关的免除条款,其范围一般来说,不管纤维含量,质量在2.60z/yd2以上的表面平坦织物;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聚酯和羊毛制成的织物都是可以通过测试的。
本次修订中没有提及修订“质量在2.60z/yd2以上的表面平坦织物”,但2.60z/yd2的依据不清楚。
另外我们从该法规免检条款的单位面积质量界值人手,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华东口岸出口的服装燃烧性检测数据,结果表明免检条款中对单位面积质量的要求偏严,致使很多可以免检的织物被纳入受检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通过率。这也与从相关检测机构调研到的情况相一致,调研结果表明我国输美服装燃烧性测试的通过率达到99%。即本法规免除条款2.6z/yd2的条件还是偏严的。
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
该法规对我国输美的纺织品和服装有相当的威慑力。因为根据法规要求,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和服装输美前均应该有合格的测试报告。所以,所有的纺织品和服装均需进行可燃性测试,无论从时间(流程加长,出口)和费用(由于设备复杂,检测要求高,费用相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其他项目大)上,都会影响企业的出口。时间上,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费用上,一般一个样品300~500元。所以从流程和费用上均会降低我国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竞争力。
因为达不到该法规的要求而退货的案例,由于统计口径原因目前尚无法具体得到。但是从CPSC公开(www.cpSc.gov)的召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我国的出口还是有相当大的影响。从1996年1月至2006年4月,CPSC召回服用纺织品案例共23起(占总召回的22%),全部是因为燃烧性不合格,其中涉及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制造的有5例,召回的服装种类主要为运动衣、汗衫、睡袍和丝巾。其中近70%涉及表面起绒织物,此外,还有轻薄的丝织物,毛圈织物和有羽毛饰边织物。运动衫和汗衫的纤维成分基本为棉、涤及其混纺产品,丝巾多是100%丝。因此,随着我国输美纺织品和服装的进一步增加,该法规的负面影响还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