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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1月12日证监许可[2012]43号李越伦及其一致行动人:你们报送的《李越伦及其一致行动人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豁免你们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