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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水法律和法规中,规定了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但是,在学理界,这些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因此,文中依据多年的水行政执法活动所累积下来的经验,来分析和阐释在水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般存在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般除了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地改正违法行为之外。还有强行拆除,以及有关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等等。希望这些分析和阐述可以对以后的水行政执法的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