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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农业技术革命的不断推进,使被不断扩张、强化的植物新品种权已不仅仅作为育种技术创新的机制存在,而是更大程度上成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垄断的工具。具有巨大资本运营能力的跨国种业巨头,利用植物新品种权及其他农业知识产权,垄断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化工产业、种植业甚至饲料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使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风险。因此,对植物新品种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摆在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植物新品种权的社会公益性理论、私权限制理论、竞争理论等,为植物新品种权滥用的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