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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产税税种已经不少而且有些重叠交叉,应当调整兼并降低税负,除遗产税外不宜再开征过多的新税种。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
关键词 财产税 体系 公平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和继续发展的趋势强化,完善财产税的调节已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热门话题。现就其中若干问题提出看法:
一、对我国贫富差距和富裕程度的分析
我国的基尼系数比98年为 0.456,目前已上升到0.458,明显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可见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贫富差距已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亟需加以调节。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是相对于我国相当贫困的阶层来说的。从我国整体平均来看生活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尤其是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和大量的下岗工人。因此面对生活水平较低的多数人的财产税税种应当缓行。
二、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需要解决好它的基本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没有差别就没有激励,差别太大又会影响社会稳定。使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不仅是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所必需的。提高效率,加大供给,自然会拉动经济增长。但如果没有旺盛的需求,势必造成市场过剩,经济增长就无从谈起。尤其在告别“短缺经济”、形成“买方市场”之后,如果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集中而广大的农民和工薪阶层的收入没有提高或增长缓慢,形成不了强大的消费能,导致社会需求不足,就会拖住经济增长的步伐。
公平与效率问题是任何社会和政府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在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努力防止贫富进一步分化,打击“非法暴富”,体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以高科技为原动力的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采用多种分配形式,让更多的人在劳动致富外因资本、技术或别的生产要素达到致富。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要鼓励人们去奋斗、拼搏、多劳多得;国民收入再分配则要讲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适当调节;对个人和家庭积累的财富主要讲公平,用较完善的财产课税来缩小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正。
三、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税收调节的着力点
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绝不是单纯一两个税种的“一味药”,而是从整体税制考虑的“一剂药”,而且是双向的调节。具体说来,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既要考虑对普通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又要考虑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类似的财产税;还要考虑对低收入(如大多数农民)阶层的调节税种如农业税的降低问题。在当前来说,尤其要强化和完善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
四、对我国财产税体系的评价
我国尚未建立完全的财产税体系,从收入来说尚未达到应有的比重;从税种来说,尚不完整,最突出的是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也陆续出台了不少财产税税种。国外开征的个别财产税,主要是土地、房屋、车辆等。以此对照我国基本上也都有,从土地来说,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房屋来说从取得、保有到出让,有一系列的税收。仅房屋租赁收入一项,就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六项税收,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来说,承受者有契税;从车船来说有车船使用税,还有从今年开征的 10%的车辆购置税(原来是购置费)也宜列入财产税。
由此可见财产税税种已经不少而且有些重叠交叉,应当调整兼并降低税负,除遗产税外不宜再开征过多的新税种。
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财产税 体系 公平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和继续发展的趋势强化,完善财产税的调节已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热门话题。现就其中若干问题提出看法:
一、对我国贫富差距和富裕程度的分析
我国的基尼系数比98年为 0.456,目前已上升到0.458,明显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可见我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贫富差距已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亟需加以调节。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是相对于我国相当贫困的阶层来说的。从我国整体平均来看生活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尤其是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和大量的下岗工人。因此面对生活水平较低的多数人的财产税税种应当缓行。
二、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就需要解决好它的基本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没有差别就没有激励,差别太大又会影响社会稳定。使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不仅是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的要求,也是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所必需的。提高效率,加大供给,自然会拉动经济增长。但如果没有旺盛的需求,势必造成市场过剩,经济增长就无从谈起。尤其在告别“短缺经济”、形成“买方市场”之后,如果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人集中而广大的农民和工薪阶层的收入没有提高或增长缓慢,形成不了强大的消费能,导致社会需求不足,就会拖住经济增长的步伐。
公平与效率问题是任何社会和政府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在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努力防止贫富进一步分化,打击“非法暴富”,体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以高科技为原动力的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采用多种分配形式,让更多的人在劳动致富外因资本、技术或别的生产要素达到致富。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要鼓励人们去奋斗、拼搏、多劳多得;国民收入再分配则要讲效率与公平的结合,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适当调节;对个人和家庭积累的财富主要讲公平,用较完善的财产课税来缩小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正。
三、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税收调节的着力点
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绝不是单纯一两个税种的“一味药”,而是从整体税制考虑的“一剂药”,而且是双向的调节。具体说来,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既要考虑对普通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又要考虑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类似的财产税;还要考虑对低收入(如大多数农民)阶层的调节税种如农业税的降低问题。在当前来说,尤其要强化和完善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
四、对我国财产税体系的评价
我国尚未建立完全的财产税体系,从收入来说尚未达到应有的比重;从税种来说,尚不完整,最突出的是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推进,也陆续出台了不少财产税税种。国外开征的个别财产税,主要是土地、房屋、车辆等。以此对照我国基本上也都有,从土地来说,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房屋来说从取得、保有到出让,有一系列的税收。仅房屋租赁收入一项,就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六项税收,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来说,承受者有契税;从车船来说有车船使用税,还有从今年开征的 10%的车辆购置税(原来是购置费)也宜列入财产税。
由此可见财产税税种已经不少而且有些重叠交叉,应当调整兼并降低税负,除遗产税外不宜再开征过多的新税种。
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