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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以来,饱受争议和质疑。争议和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的空间;二是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质疑。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设定,不仅有其必要性,其正当性既有法理的依据,也有基于现实公共利益的考量。至于对公司的其它价值和制度的冲击,仔细分析相关的立法,其实已做了精细的考量,在各种制度、价值和利益之间做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