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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961年初夏,耀邦同志带领中央机关和辽宁省委调查组写的一份调研报告。报告成稿于5月5日,送中央办公厅登记后,直报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毛主席的政治秘书陈伯达首先看到这份报告,他在向毛主席报送时写道:“读了胡耀邦同志带领的调查组所写的这个材料,觉得非常好,可以在商业工作问题上,引人深思。”毛主席看后,于5月29日写下批语:“印发工作会议各同志。我看了这个谈商业的文件,也觉得很好,可发到县、社两级讨论。”
毛泽东在批语中所说的“工作会议”是指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会前,毛泽东致信邓小平,请他起草通知,明确会议内容仍然是讨论并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此前,中央已多次开会研究过这些严重的问题了。毛泽东在信中的最后还提到,“恢复手工业问题,恢复供销合作社问题”也要进行调查研究,并要求到会同志提前“下十天至十五天苦工夫,向群众寻求真理”。按照毛主席的指示,中央各部委和各地省委都有很多同志下去调研,耀邦同志则领下了关于手工业和供销社问题的调研任务。
党中央自1958年入秋以来就觉察到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中出现了问题,但九个月的初步纠“左”在庐山会议上中断,进而发生了从纠“左”到反右的逆转。1960年是三年困难时期最困难的一年,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再度泛滥,广大农村普遍过上了“瓜菜代”的日子。当年11月3日,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全党用最大的努力来纠正各种“左”的偏差。
首先,党中央于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承认,刮“共产风”,中央是有责任的,并号召在全党范围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当时的问题固然是人民的生产生活遇到巨大困难,但更严重的是,大多数干部不敢讲真话,人民的声音很难听到,中央领导包括毛泽东想了解一些真实情况,也是难上加难。1961年5月,当收到井冈山时期老战友陈正人反映农村情况的来信时,毛泽东非常高兴。借复信的机会,他催促各级各地领导同志到农村去做调查。他在信中向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提出:“请你们在这半个月内,下苦功去农村认真做一回调查研究工作,并和我随时通信。信随便写,不拘形迹。这半个月希望得到你们一封信。如果你们发善心,给我写信,我准给你们写回信。”毛泽东内心的孤寂愁闷,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毛泽东亲自组织调查组,深入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查研究。1961年1月,他安排秘书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各带一个调查组,分别去广东、湖南、浙江调查农村情况,每个调查组调查十天至十五天。毛泽东本人也离开北京南下,沿途听取各地领导人汇报,同时指导三个调查组的工作。
最后,党中央于1961年4月25日为召开本文开篇时提到的工作会议发出通知,其中提出了在农村进行重点调查的题目,包括食堂、粮食、供给制、山林分级管理、全面整风和退赔等,最后还列了恢复手工业和恢复供销合作社两个问题。耀邦同志选择最后两个问题作为调查题目,在辽宁海城牛庄公社、南台公社等社队做了一番调查,并听取了鞍山市财贸工作会议上的意见,综合成文后,正式向毛主席交上报告答卷。
调查组将1956年以前的农村商业体制形象地概况为:“两条腿”,即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两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三条渠道”,即国营、集体商业渠道和集市贸易。1956年开始,农村多种形态的商业体制逐渐单一化。1958年公社化后,“两条腿”变为国营商业“一条腿”,“两种所有制”只剩下全民所有制一种,“三条渠道”也相应地变成了“一条渠道”。对此,调研报告明确指出:“所有购销业务统统由国营商业独家包揽经营,是害多利少的。”
调查组认为,在农村,“国营商業实际上是不可能全部担负起庞杂的商品调节和分配业务的”。“做买卖的权力那么集中,商品生产又那么分散,作为商品生产者的集体和个人之间,不能直接交换自己的任何产品,这既不方便于消费,也不利于生产。”对于社员需要的细小商品,国营商业既无力供应,又不准社员去外村串换,致使历史上形成的互通有无的传统交易中断了。
农村的供销社变成国营商业后,社员反映:“过去供销社是咱办的,干部也听农民的话,社员需要什么就进什么,社员要卖什么就收什么,现在是不管需要不需要,有什么卖什么,照顾国家多,照顾农民少。”报告指出:“社员群众对于供销社大大疏远了,不关心,不监督,也不积极支持。由于失去了群众监督,供销社经营管理水平下降了,丢款差货的现象普遍增多。”
既然如此,是否应该“走回头路”,恢复供销社的原有体制呢?调查组通过听取广大社员、干部的意见,最终提出:对农村现有商业体制应作彻底改变,恢复供销社的原有性质,改回农民入股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在是否“走回头路”的问题上来了个否定之否定。
“三条渠道”中的第三条是集市贸易,而集市贸易的主体是社员家庭。调查组指出,在商品生产方面有几种所有制,包括“全民的、集体的和家庭的”。实际上,哪怕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期也是如此,尽管那时没收了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喂养的禽畜,到头来纠正“左”的错误时,还要允许家庭在这狭小的领域中进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进而才能进行商品生产。
报告反映,调研中有同志认为:“对于第三类物资还要允许公社和农民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采购,自由推销,恢复旧有的购销关系。”当时,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二类物资由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二者都不准进入集市;三类物资则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其他物资,允许上市,如麸皮、草席、浆果,以及小土产、部分山货等。只有进一步放开三类物资的购销,家庭所有制才能得到充分发展,供销社才能更好地与农民共享发展成果。计划经济真是“铁桶江山”,管理得“滴水不进”;所谓家庭所有制,真是在针尖麦芒中存留下来的“奇葩”。
调研报告产生的历史背景
毛泽东在批语中所说的“工作会议”是指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会前,毛泽东致信邓小平,请他起草通知,明确会议内容仍然是讨论并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此前,中央已多次开会研究过这些严重的问题了。毛泽东在信中的最后还提到,“恢复手工业问题,恢复供销合作社问题”也要进行调查研究,并要求到会同志提前“下十天至十五天苦工夫,向群众寻求真理”。按照毛主席的指示,中央各部委和各地省委都有很多同志下去调研,耀邦同志则领下了关于手工业和供销社问题的调研任务。
党中央自1958年入秋以来就觉察到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中出现了问题,但九个月的初步纠“左”在庐山会议上中断,进而发生了从纠“左”到反右的逆转。1960年是三年困难时期最困难的一年,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再度泛滥,广大农村普遍过上了“瓜菜代”的日子。当年11月3日,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全党用最大的努力来纠正各种“左”的偏差。
首先,党中央于1960年12月至1961年1月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承认,刮“共产风”,中央是有责任的,并号召在全党范围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当时的问题固然是人民的生产生活遇到巨大困难,但更严重的是,大多数干部不敢讲真话,人民的声音很难听到,中央领导包括毛泽东想了解一些真实情况,也是难上加难。1961年5月,当收到井冈山时期老战友陈正人反映农村情况的来信时,毛泽东非常高兴。借复信的机会,他催促各级各地领导同志到农村去做调查。他在信中向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提出:“请你们在这半个月内,下苦功去农村认真做一回调查研究工作,并和我随时通信。信随便写,不拘形迹。这半个月希望得到你们一封信。如果你们发善心,给我写信,我准给你们写回信。”毛泽东内心的孤寂愁闷,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毛泽东亲自组织调查组,深入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查研究。1961年1月,他安排秘书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各带一个调查组,分别去广东、湖南、浙江调查农村情况,每个调查组调查十天至十五天。毛泽东本人也离开北京南下,沿途听取各地领导人汇报,同时指导三个调查组的工作。
最后,党中央于1961年4月25日为召开本文开篇时提到的工作会议发出通知,其中提出了在农村进行重点调查的题目,包括食堂、粮食、供给制、山林分级管理、全面整风和退赔等,最后还列了恢复手工业和恢复供销合作社两个问题。耀邦同志选择最后两个问题作为调查题目,在辽宁海城牛庄公社、南台公社等社队做了一番调查,并听取了鞍山市财贸工作会议上的意见,综合成文后,正式向毛主席交上报告答卷。
调研报告分析了农村商业体制存在的问题
调查组将1956年以前的农村商业体制形象地概况为:“两条腿”,即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两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三条渠道”,即国营、集体商业渠道和集市贸易。1956年开始,农村多种形态的商业体制逐渐单一化。1958年公社化后,“两条腿”变为国营商业“一条腿”,“两种所有制”只剩下全民所有制一种,“三条渠道”也相应地变成了“一条渠道”。对此,调研报告明确指出:“所有购销业务统统由国营商业独家包揽经营,是害多利少的。”
调查组认为,在农村,“国营商業实际上是不可能全部担负起庞杂的商品调节和分配业务的”。“做买卖的权力那么集中,商品生产又那么分散,作为商品生产者的集体和个人之间,不能直接交换自己的任何产品,这既不方便于消费,也不利于生产。”对于社员需要的细小商品,国营商业既无力供应,又不准社员去外村串换,致使历史上形成的互通有无的传统交易中断了。
农村的供销社变成国营商业后,社员反映:“过去供销社是咱办的,干部也听农民的话,社员需要什么就进什么,社员要卖什么就收什么,现在是不管需要不需要,有什么卖什么,照顾国家多,照顾农民少。”报告指出:“社员群众对于供销社大大疏远了,不关心,不监督,也不积极支持。由于失去了群众监督,供销社经营管理水平下降了,丢款差货的现象普遍增多。”
既然如此,是否应该“走回头路”,恢复供销社的原有体制呢?调查组通过听取广大社员、干部的意见,最终提出:对农村现有商业体制应作彻底改变,恢复供销社的原有性质,改回农民入股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在是否“走回头路”的问题上来了个否定之否定。
“三条渠道”中的第三条是集市贸易,而集市贸易的主体是社员家庭。调查组指出,在商品生产方面有几种所有制,包括“全民的、集体的和家庭的”。实际上,哪怕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时期也是如此,尽管那时没收了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喂养的禽畜,到头来纠正“左”的错误时,还要允许家庭在这狭小的领域中进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进而才能进行商品生产。
报告反映,调研中有同志认为:“对于第三类物资还要允许公社和农民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采购,自由推销,恢复旧有的购销关系。”当时,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二类物资由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分配,二者都不准进入集市;三类物资则是地方政府管理的其他物资,允许上市,如麸皮、草席、浆果,以及小土产、部分山货等。只有进一步放开三类物资的购销,家庭所有制才能得到充分发展,供销社才能更好地与农民共享发展成果。计划经济真是“铁桶江山”,管理得“滴水不进”;所谓家庭所有制,真是在针尖麦芒中存留下来的“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