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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集团化趋势,进入90年代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潮流,使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以普遍最惠国待遇为基石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该总协定的第24条关于调整贸易集团的条款,只是作为普遍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规定下来的,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关系的发展。未来世界贸易体制的选择,应承认国际贸易集团化的现实,修改和完善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建立一种新的适应国际贸易集团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国际贸易集团的法律地位,肯定和保护其积极作用,同时限制、克服或避免其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