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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多依靠兜底性罪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罪名的不完善,现有罪名不能完全规制所有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存在空白罪状,需要依靠兜底性罪名来"堵漏"。二是为了安抚民意和迎合严打的刑事政策,适用兜底性罪名来达到入重刑的目的。基于兜底性罪名本身的弊端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改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