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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冯某于2008年10月17日在被告江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开户存款,同时申领储蓄卡一张,冯某在储蓄卡申请书中申明遵守该卡章程(该章程规定:密码是确认交易的重要依据,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截至2009年2月2日,冯某的账面存款余额为168634.86元。2009年2月16日12时许,冯某本人及其所持有的存折、储蓄卡均在本县境内,而其账户上的存款却被他人在深圳盗取、消费共163788元。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农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