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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纳税人,还是财税专家,都认为税收筹划的根本宗旨应当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税负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优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而某些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让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但是只要纳税人从这一方案中所获得的利润是最大的,那这个方案就是最佳方案。事实上,税收筹划从本质上讲,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范畴,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即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的追求目标。
王宏伟这些天忙的是焦头烂额,调研市场,考察厂址,联系材料厂家……哪一件事都要耗费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管很忙很累,但王宏伟感到特别的充实和开心,即将当老板的他,一想到他自己马上就要开创一番自己的新事业时,他就干劲十足。
王宏伟今年31岁,来广州增城打工10年了,看到周围的朋友纷纷开厂、设店,他的心里也痒痒起来。俗话说“男人三十而立”,此时正是创业的好机会,应该搏一搏。王宏伟在医疗器械行业工作了8年,对该行业比较熟悉,所以王宏伟决定投资开一家小型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
经过对市场的调研后,王宏伟预计用工8人,工资平均为每月每人1600元,不包括工资的成本费用为20万元,投资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考虑企业规模较小,不可能设立工会组织,同时,王宏伟也预计企业也不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这两项支出。
王宏伟觉得自己初期准备的差不多了,就想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各项手续。这时候,王宏伟还是有点不放心,于是找到好友的妹妹――税务专家梁淑芳来把脉。
梁淑芳仔细看了王宏伟这些天的考察资料和他撰写的完整、详细创业计划之后,觉得这份创业计划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完善,就是在公司组织形式上有些含糊。她直接的提出了这个问题:“打算创建什么形式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这个问题把王宏伟给问住了,他迷惑不解地反问:“这个有什么区别吗?”
梁淑芳笑道:“当然有区别,不说别的,在税务筹划上就有很大不同。看样子,你们做这个创业计划的时候没有进行过税务筹划吧?”
梁淑芳介绍,像王宏伟这样一个人独立出资创建公司,公司规模又比较小的情况下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选择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选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王宏伟选择第一种方案,即设立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尽管不会发生职工福利费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仍然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2.5%计提两项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所以如果王宏伟选择这种方案,按照王宏伟的预计,公司虽然不会发生上述两项费用,但依然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计提。
由于王宏伟虽然是投资者,但同时他也是企业的员工之一,所以加上他预计招聘8名工人,公司将共有9名员工。又因为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那么可以税前计提的这两项费用分别为: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员工每月工资×人数×12×14%=0.16万元×9×12×14%=2.4192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员工每月工资×人数×12×2.5%=0.16万元×9×12×2.5%=0.432万元。
至于工会经费,由于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因而按照规定不得计提工会经费。因而,按王宏伟的预计,企业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不包括工资的成本20万元,企业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年销售收入-除工资外的成本-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经费=40万元-20万元-0.16万元×12×9人-0.432万元-2.4192万元=-0.1312万元<0元,这样,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此时,企业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0.1312万元。
如果王宏伟选择第二种方案,设立成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由于企业每年基本上不会发生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且也不设立工会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计提和列支工资附加费的问题,并且按照现行的政策,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等都不得在税前列去。因此,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0.16万元×12×8人=15.36万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每年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年销售收入-除工资外的成本-扣除工资总额=40万元-20万元-15.36万元=4.64万元。
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故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润算入个人所得中,投资者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照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率表可知,一旦王宏伟采取这种方案,那么他每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64-0.16×12)×20%-0.125=0.419万元。此时,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为=4.64万元-0.419万元=4.221万元。
梁淑芳把这两个方案摆在王宏伟面前,让两人比较选择。
王宏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但梁淑芳摇摇头后,说出了自己的选择——第一种方案。
王宏伟觉得很奇怪,按照利润最大化为标准,明明应该选择第二方案,第一方案的利润为负数,按照第二方案的税务筹划却可以得到4.221万元的利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要优于设立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看到王宏伟疑惑的表情,梁淑芳讲出了自己的理由,表面上看第二个方案好,可是仔细比较之后发现,在投入、产出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第二方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计算缴纳0.4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意味着自己所拥有的独资企业在总的资产方面将减少0.419万元。
但是,如果选择第一方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年终虽然处于亏损状态,却没有发生0.419万元现金资产的流出,即投资者个人所拥有的企业在总资产上未发生任何的损失。那么,就企业价值即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要优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当然是财产越多越好。
梁淑芳的一番道理说得王宏伟恍然大悟。
梁淑芳又告诉王宏伟,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自身的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行为就叫做税务筹划。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财税专家,都认为税收筹划的根本宗旨应当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但是,随着人们对税务筹划研究的深入和进步,人们发现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税收筹划并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宗旨,而应当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宗旨。
因为税收筹划从本质上讲,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范畴。那么,它当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即必须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的追求目标。某些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让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但是只要纳税人从这一方案中所获得的利润是最大的,那么,其方案仍然是最佳方案。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何违反常规,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其实,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税负最低。
王宏伟这些天忙的是焦头烂额,调研市场,考察厂址,联系材料厂家……哪一件事都要耗费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管很忙很累,但王宏伟感到特别的充实和开心,即将当老板的他,一想到他自己马上就要开创一番自己的新事业时,他就干劲十足。
王宏伟今年31岁,来广州增城打工10年了,看到周围的朋友纷纷开厂、设店,他的心里也痒痒起来。俗话说“男人三十而立”,此时正是创业的好机会,应该搏一搏。王宏伟在医疗器械行业工作了8年,对该行业比较熟悉,所以王宏伟决定投资开一家小型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
经过对市场的调研后,王宏伟预计用工8人,工资平均为每月每人1600元,不包括工资的成本费用为20万元,投资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考虑企业规模较小,不可能设立工会组织,同时,王宏伟也预计企业也不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这两项支出。
王宏伟觉得自己初期准备的差不多了,就想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各项手续。这时候,王宏伟还是有点不放心,于是找到好友的妹妹――税务专家梁淑芳来把脉。
梁淑芳仔细看了王宏伟这些天的考察资料和他撰写的完整、详细创业计划之后,觉得这份创业计划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完善,就是在公司组织形式上有些含糊。她直接的提出了这个问题:“打算创建什么形式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这个问题把王宏伟给问住了,他迷惑不解地反问:“这个有什么区别吗?”
梁淑芳笑道:“当然有区别,不说别的,在税务筹划上就有很大不同。看样子,你们做这个创业计划的时候没有进行过税务筹划吧?”
梁淑芳介绍,像王宏伟这样一个人独立出资创建公司,公司规模又比较小的情况下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选择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选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王宏伟选择第一种方案,即设立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尽管不会发生职工福利费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仍然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2.5%计提两项费用,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所以如果王宏伟选择这种方案,按照王宏伟的预计,公司虽然不会发生上述两项费用,但依然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计提。
由于王宏伟虽然是投资者,但同时他也是企业的员工之一,所以加上他预计招聘8名工人,公司将共有9名员工。又因为当地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那么可以税前计提的这两项费用分别为: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员工每月工资×人数×12×14%=0.16万元×9×12×14%=2.4192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员工每月工资×人数×12×2.5%=0.16万元×9×12×2.5%=0.432万元。
至于工会经费,由于企业未设立工会组织,因而按照规定不得计提工会经费。因而,按王宏伟的预计,企业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不包括工资的成本20万元,企业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年销售收入-除工资外的成本-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经费=40万元-20万元-0.16万元×12×9人-0.432万元-2.4192万元=-0.1312万元<0元,这样,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此时,企业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0.1312万元。
如果王宏伟选择第二种方案,设立成为个人独资企业,那么,由于企业每年基本上不会发生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且也不设立工会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计提和列支工资附加费的问题,并且按照现行的政策,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等都不得在税前列去。因此,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0.16万元×12×8人=15.36万元,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每年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年销售收入-除工资外的成本-扣除工资总额=40万元-20万元-15.36万元=4.64万元。
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故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润算入个人所得中,投资者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照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率表可知,一旦王宏伟采取这种方案,那么他每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64-0.16×12)×20%-0.125=0.419万元。此时,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为=4.64万元-0.419万元=4.221万元。
梁淑芳把这两个方案摆在王宏伟面前,让两人比较选择。
王宏伟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第二个方案,但梁淑芳摇摇头后,说出了自己的选择——第一种方案。
王宏伟觉得很奇怪,按照利润最大化为标准,明明应该选择第二方案,第一方案的利润为负数,按照第二方案的税务筹划却可以得到4.221万元的利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要优于设立成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看到王宏伟疑惑的表情,梁淑芳讲出了自己的理由,表面上看第二个方案好,可是仔细比较之后发现,在投入、产出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第二方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需要计算缴纳0.4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意味着自己所拥有的独资企业在总的资产方面将减少0.419万元。
但是,如果选择第一方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年终虽然处于亏损状态,却没有发生0.419万元现金资产的流出,即投资者个人所拥有的企业在总资产上未发生任何的损失。那么,就企业价值即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而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要优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当然是财产越多越好。
梁淑芳的一番道理说得王宏伟恍然大悟。
梁淑芳又告诉王宏伟,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自身的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行为就叫做税务筹划。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财税专家,都认为税收筹划的根本宗旨应当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但是,随着人们对税务筹划研究的深入和进步,人们发现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税收筹划并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宗旨,而应当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宗旨。
因为税收筹划从本质上讲,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范畴。那么,它当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即必须以企业或者投资者财产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的追求目标。某些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让纳税人多缴纳税款,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但是只要纳税人从这一方案中所获得的利润是最大的,那么,其方案仍然是最佳方案。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何违反常规,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其实,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税负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