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本文首先阐述了完善农民工保障的意义,着重提出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剖析,最后给出了解决措施建议。
关键词:乌鲁木齐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同样,农民工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为了更好的生活。“农民工”是个复合词,“农民”说明来自于农村,身份是农民;“工”说明他们工作在城市,职业是工人。“农民工”即户籍在农村,在城市工作的产业工人。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
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是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首要目标和根本目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完善农民工社保能有效抵御农民工面临的风险,切实维护其权益。
(二)能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正是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节点。让农民工平等参与社会保障,共享社保成果。从长远角度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更是大势所趋,将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二、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参保率较低。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中,参保率排在前三位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连基本的社保知识都不具备。
2.社保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因循守旧思想仍然存在。
3.用工单位不办理社保。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
4.现行政策落实不到位。现行的社保体制不能做到“保随人行”,社会保险缴费、转接手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相应保证。
(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
乌鲁木齐市王家梁期望小学的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该校学生以农民工子女为主,尽管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办学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持,但无论从教学环境,还是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远不如乌市的其他同类学校。不合理的现实,使得农民工子女产生了被歧视的自卑心理。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
2.农民工培训方面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低,针对他们开展的培训又非常缺乏,因此他们多数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3.居住条件方面
农民工由于户籍在农村,无法享受城市福利分房,购买商品房又存在极大的经济压力和条件限制,尽管《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受益人群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但严格的申请手续和条件又把大量农民工挡在了政策门外。因而,农民工自行租房占绝大比重,居住条件多数是“脏、乱、差”。
(三)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会救助是为社会脆弱群体提供的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和义务,目的是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危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乌鲁木齐的农民工社会救助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工资较低,欠薪现象较为严重;第三,用工单位没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大部分单位未能给农民工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农民工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况,用工者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直接推卸责任;第四,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国家标准,绝大多数工作时间在9小时及以上。
三、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二元户籍结构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户籍制度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它将中国社会结构划分为城镇和农村的二元体制,在中国的城镇和农村之间、市民与农民之间人为地构筑了一道相互封闭彼此的高墙。这样,我国的人口结构就被一张小小的户口簿人为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民工由于来自农村,不是城镇户口,也就导致了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设施和福利待遇,户籍成了身份的象征,是一个无形的等级制度。而在户籍制度背后所捆绑的诸如社保、教育、医疗、就业等巨大利益,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
(二)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第一, 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相关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第二,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缺乏认识。他们关注的只是每月发放到手中的钱,对社会保险认识肤浅,觉得缴纳社会保险是浪费,不能马上享受社保带来的好处,不如放在自己身边保险。第三,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其中,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但仍以初中文化为主。
(三)法律不健全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并不完善。跟国外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缺少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只零散地出现在各地的政府法规、规章中,法律效力较低,所做的规定较模糊。第二,各地区法律法规不统一,缺乏衔接。各地只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这就难免在险种设置、缴费基数、缴费主体等具体问题上存在很大不同,相互矛盾、不协调之处在所难免。同时,现行的诸多法律缺乏衔接,各自为政,缺少相应的配合性和衔接性。
(四)政府执行不力
有政不依、执行不严,已经成为政府执行不力的重要表现。近几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工的政策文件,但在这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违背初衷的现象屡见不鲜。《居住证》或《暂住证》依旧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作为管理农民工的一种手段。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务工就业、购置房产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改善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1.剥离嵌入户籍制度的各种福利。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认为:“人们在做出某个经济决策时,是基于边际,而不是什么其他美妙的东西。”因此,要不断地弱化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因素,恢复户籍制度本来的民政登记登记功能。
2.逐步放开户籍登记和迁移限制。要完善户口迁移和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的基础性工作,放宽户籍迁移限制。
3.健全户籍制度各项配套设施。要继续弱化消解城市户籍的附加利益,实现农民工在就业、教育、社保、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一体化”。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具体设计
1.社会保险
第一,优先发展工伤保险。要在源头上控制甚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民工岗前教育,明确责任,简化工伤鉴定程序。目前,乌鲁木齐市工伤鉴定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多,办理时间长,这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负担。对于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的轻微事故,应简化程序甚至当场作出结论。对于一些重大事故,特别是未参加工伤的保险的农民工,在责任确认之前由政府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
第二,改革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首先,转变养老观念。要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树立现代养老观念。其次,转变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应建立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在农民工流动的同时,实现养老关系就地转移。最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转接承认机制。
第三,重点实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早在2006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就颁布了《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该《细则》只规定了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而对农民工一般疾病未作具体规定。对于农民工医疗而言,应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分别设立一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一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个人账户,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大病参照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缴纳,统一计入统筹基金中。
第四,积极落实农民工失业保险。要遵循“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扩大参保覆盖范围。一方面,对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多年的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体制。另一方面对流动性较大、季节性较强的农民工,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登记参保。同时,设立农民工失业保障基金。农民工在失业时,可以通过失业保障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改变农民工生育保险滞后的局面。设立农民工生育基金,女性农民工一旦怀孕或者生产,可以享受到资金资助,并优先享有医疗救户和帮助。第二,鼓励育龄农民工家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民工,政府可以在子女入学、住房条件等社会福利予以优惠。第三,突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地位。即使女方没有经济来源,在其生育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男方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直接受益。
2.社会福利
第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要降低门槛。农民工只要符合当地政策标准,其子女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甚至可以在当地读高中、考大学,广东实行的“积分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缩小城乡教育水平的发展差距,增强农民工子女回乡就读的意愿。
第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丰富培训内容。要根据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职业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例如,对于来乌鲁木齐市就业务工的少数民族农民工来说,要加强双语教育学习,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乌鲁木齐的城市生活环境;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而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实践能力等。
第三,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环境,加强城中村改造。有关部门应合力规划,统筹布局,对城中村附近的交通、环境等进行彻底改造。同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体系。由政府投资兴建农民工廉租房,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统一、集中、就近安排到公寓居住。
3.社会救助
第一,生活救助,设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镇,需要有一个适应期,也需要有个择业期。在此期间,农民工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因此,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保障农民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第二,医疗救助。农民工一旦遭遇突发疾病或突发事故时,对农民工实行紧急的医疗救助,及时送医救治。对于没有保险的农民工,政府和医院要全额或部分减免农民工的治疗费用,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并扶持一些慈善组织,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农民工素质
1.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必须学习并掌握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树立社会保障意识。一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切身实际地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好处;二是要降低农民工参保资格,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四)加强立法
国家应加快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解决相关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填补相应的立法空白。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于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具体问题必须要有明文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要明确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能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各级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力求详细,便于操作。
(五)转变政府职能
1.转变职能。要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属性。公共服务型政府要从重经济管理过渡到重社会服务,更要求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对待农民工,由以往重管理逐步过渡到重服务,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有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
2.加强执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确保农民工能享受到社会保障成果。同时,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纸上的条文真正变成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让农民工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参考文献:
[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4.
[2]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李慧,利爱娟,延立夫.内蒙古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研究——以包头市为例[J].前沿,2011(15).
[4]谢垚凡,李晓红.碎片化背景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研
究——以贵州省农民工调查为例[J].调研世界,2011
(12).
[5]李晓燕.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索[J].学术交流,
2011(12).
(责任编辑:康伟)
关键词:乌鲁木齐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同样,农民工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为了更好的生活。“农民工”是个复合词,“农民”说明来自于农村,身份是农民;“工”说明他们工作在城市,职业是工人。“农民工”即户籍在农村,在城市工作的产业工人。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
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是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首要目标和根本目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完善农民工社保能有效抵御农民工面临的风险,切实维护其权益。
(二)能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正是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节点。让农民工平等参与社会保障,共享社保成果。从长远角度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更是大势所趋,将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二、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参保率较低。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险中,参保率排在前三位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连基本的社保知识都不具备。
2.社保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因循守旧思想仍然存在。
3.用工单位不办理社保。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
4.现行政策落实不到位。现行的社保体制不能做到“保随人行”,社会保险缴费、转接手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相应保证。
(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
乌鲁木齐市王家梁期望小学的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该校学生以农民工子女为主,尽管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办学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持,但无论从教学环境,还是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远不如乌市的其他同类学校。不合理的现实,使得农民工子女产生了被歧视的自卑心理。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并没有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
2.农民工培训方面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低,针对他们开展的培训又非常缺乏,因此他们多数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3.居住条件方面
农民工由于户籍在农村,无法享受城市福利分房,购买商品房又存在极大的经济压力和条件限制,尽管《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受益人群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但严格的申请手续和条件又把大量农民工挡在了政策门外。因而,农民工自行租房占绝大比重,居住条件多数是“脏、乱、差”。
(三)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会救助是为社会脆弱群体提供的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和义务,目的是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危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乌鲁木齐的农民工社会救助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工资较低,欠薪现象较为严重;第三,用工单位没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大部分单位未能给农民工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农民工发生工伤、疾病等情况,用工者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直接推卸责任;第四,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国家标准,绝大多数工作时间在9小时及以上。
三、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二元户籍结构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户籍制度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它将中国社会结构划分为城镇和农村的二元体制,在中国的城镇和农村之间、市民与农民之间人为地构筑了一道相互封闭彼此的高墙。这样,我国的人口结构就被一张小小的户口簿人为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民工由于来自农村,不是城镇户口,也就导致了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公共设施和福利待遇,户籍成了身份的象征,是一个无形的等级制度。而在户籍制度背后所捆绑的诸如社保、教育、医疗、就业等巨大利益,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
(二)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第一, 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相关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第二,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缺乏认识。他们关注的只是每月发放到手中的钱,对社会保险认识肤浅,觉得缴纳社会保险是浪费,不能马上享受社保带来的好处,不如放在自己身边保险。第三,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其中,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但仍以初中文化为主。
(三)法律不健全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并不完善。跟国外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缺少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只零散地出现在各地的政府法规、规章中,法律效力较低,所做的规定较模糊。第二,各地区法律法规不统一,缺乏衔接。各地只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这就难免在险种设置、缴费基数、缴费主体等具体问题上存在很大不同,相互矛盾、不协调之处在所难免。同时,现行的诸多法律缺乏衔接,各自为政,缺少相应的配合性和衔接性。
(四)政府执行不力
有政不依、执行不严,已经成为政府执行不力的重要表现。近几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工的政策文件,但在这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违背初衷的现象屡见不鲜。《居住证》或《暂住证》依旧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作为管理农民工的一种手段。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务工就业、购置房产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改善乌鲁木齐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1.剥离嵌入户籍制度的各种福利。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认为:“人们在做出某个经济决策时,是基于边际,而不是什么其他美妙的东西。”因此,要不断地弱化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因素,恢复户籍制度本来的民政登记登记功能。
2.逐步放开户籍登记和迁移限制。要完善户口迁移和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的基础性工作,放宽户籍迁移限制。
3.健全户籍制度各项配套设施。要继续弱化消解城市户籍的附加利益,实现农民工在就业、教育、社保、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一体化”。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具体设计
1.社会保险
第一,优先发展工伤保险。要在源头上控制甚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民工岗前教育,明确责任,简化工伤鉴定程序。目前,乌鲁木齐市工伤鉴定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多,办理时间长,这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负担。对于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的轻微事故,应简化程序甚至当场作出结论。对于一些重大事故,特别是未参加工伤的保险的农民工,在责任确认之前由政府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
第二,改革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首先,转变养老观念。要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树立现代养老观念。其次,转变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应建立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在农民工流动的同时,实现养老关系就地转移。最后,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转接承认机制。
第三,重点实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早在2006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就颁布了《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该《细则》只规定了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而对农民工一般疾病未作具体规定。对于农民工医疗而言,应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分别设立一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一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个人账户,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大病参照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缴纳,统一计入统筹基金中。
第四,积极落实农民工失业保险。要遵循“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扩大参保覆盖范围。一方面,对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多年的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体制。另一方面对流动性较大、季节性较强的农民工,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登记参保。同时,设立农民工失业保障基金。农民工在失业时,可以通过失业保障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改变农民工生育保险滞后的局面。设立农民工生育基金,女性农民工一旦怀孕或者生产,可以享受到资金资助,并优先享有医疗救户和帮助。第二,鼓励育龄农民工家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民工,政府可以在子女入学、住房条件等社会福利予以优惠。第三,突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地位。即使女方没有经济来源,在其生育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男方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直接受益。
2.社会福利
第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要降低门槛。农民工只要符合当地政策标准,其子女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甚至可以在当地读高中、考大学,广东实行的“积分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缩小城乡教育水平的发展差距,增强农民工子女回乡就读的意愿。
第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丰富培训内容。要根据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职业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例如,对于来乌鲁木齐市就业务工的少数民族农民工来说,要加强双语教育学习,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乌鲁木齐的城市生活环境;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而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实践能力等。
第三,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环境,加强城中村改造。有关部门应合力规划,统筹布局,对城中村附近的交通、环境等进行彻底改造。同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体系。由政府投资兴建农民工廉租房,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统一、集中、就近安排到公寓居住。
3.社会救助
第一,生活救助,设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镇,需要有一个适应期,也需要有个择业期。在此期间,农民工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因此,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保障农民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第二,医疗救助。农民工一旦遭遇突发疾病或突发事故时,对农民工实行紧急的医疗救助,及时送医救治。对于没有保险的农民工,政府和医院要全额或部分减免农民工的治疗费用,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并扶持一些慈善组织,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农民工素质
1.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必须学习并掌握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树立社会保障意识。一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切身实际地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好处;二是要降低农民工参保资格,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四)加强立法
国家应加快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解决相关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填补相应的立法空白。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于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具体问题必须要有明文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要明确农民工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能平等的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各级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力求详细,便于操作。
(五)转变政府职能
1.转变职能。要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属性。公共服务型政府要从重经济管理过渡到重社会服务,更要求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对待农民工,由以往重管理逐步过渡到重服务,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有能力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
2.加强执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确保农民工能享受到社会保障成果。同时,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纸上的条文真正变成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让农民工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参考文献:
[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4.
[2]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李慧,利爱娟,延立夫.内蒙古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研究——以包头市为例[J].前沿,2011(15).
[4]谢垚凡,李晓红.碎片化背景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研
究——以贵州省农民工调查为例[J].调研世界,2011
(12).
[5]李晓燕.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索[J].学术交流,
2011(12).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