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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蒋某与涂某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合伙经营,2003年12月,蒋某与涂某达成口头协议:蒋某退伙,货车由涂某独自经营,涂某给付蒋某出资款数万元。达成协议次日货车即由涂某独自经营。2004年3月,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涂某给付出资款。涂某在诉讼中辩称:蒋某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涂某没有付款,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采纳涂某的主张,反而要求涂某提供能证明其已经付款的证据,涂某未能提供证据,法院遂判决涂某给付蒋某出资款,后涂某履行了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