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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末,关东军发布了将严重处分(即处以死刑)的抗日军民送往751部队进行人体实验的相关规定,称为“特别移送”。实施的具体办法是:先由抓捕了抗日人员的各地方的宪兵分队或分遣队向关东宪兵队提出处理意见,关东宪兵队司令官下达指令批准;提出报告的宪兵分队在将抓捕人员“移送”到哈尔滨宪兵队后,再将实施完毕的情况上报关东宪兵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