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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解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一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一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该公式简单明了,但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是账户余额还是报表金额,使用账户余额或报表金额是否对计算结果产生影响,这些在制度中都没有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