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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经常出现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构建了国有资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动态非合作博弈模型,求解了不同情况下的均衡解,研究发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对应了均衡中的混合策略,监管的实质就是混合策略均衡向合意的纯策略均衡转化。模型的政策含义为:只有通过增加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非法行为的查处成功概率和增加对非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构建社会监督网络等措施,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对我国国有产权市场的影响。
关键词:国有资产转让 监管 博弈论
一 、引言
合规的国有产权转让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升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但是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受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制度约束规则不完善,市场化的监管手段不足等因素影响,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中,经常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即监管放松时,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漏洞,做低资产价格,甚至与监管者合谋侵吞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时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中尽管产权交易活跃,但是这种市场的繁荣是以国有资产的迅速流失为巨大代价的,是一种虚假的繁荣;当监管严格时,监管当局加大了打击国有产权违法交易的力度,市场中非法交易行为显著下降,那些意欲通过非法交易获得利润的交易者开始离场,造成此时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较监管放松时期明显下降;但是在监管放松以后产权交易市场又开始快速恢复,非法交易活动亦开始增加,逐步进入新一轮产权交易市场的虚假繁荣阶段,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而这是不利于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因此本文试图构建博弈模型,来解释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问题产生的机制,并据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建议,从而促进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监管者基准博弈模型构建
本文构建了一个博弈模型,博弈的局中人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者,通过对这个模型纯均衡策略的分析来揭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选择。博弈双方假设如下:
第一,二者均为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经营者的策略空间为(非法,守法),监管者策略空间为(监管,不监管)。
第二,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完全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支付(pay off),但双方要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双方的利益是存在冲突的,所以此博弈为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
第三,经营者在转让过程中守法操作时,无论监管者是否监管,经营者都将得到自己的正常收益。
(1)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进行监管,受种种条件的限制,成功查处非法行为的概率不可能为1;如果监管者渎职,甚至与国有资产经营者合谋则可能受到来自公众向上级部门的检举,但是受到公众信息获取能力的限制,公众对于监管者渎职甚至合谋的检举概率亦不可能为1;此外,无论监管者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能否做到尽职监督,都需要一定的行政开支以维持监管机构的运行,若能及时查处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违法操作行为,将追回可能损失的国有流失资产,将增强政府信誉;反之,则会使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信誉受损。
(2)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来说,若其采取做低资产价格或者与政府官员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的非法操作,一旦被查实就要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反之若国有资产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未被查处,则会为其带来巨大的非法收益。本文根据上述三个假设,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经营者的博弈模型如下:
对以上的模型我们分为四种情况分别考虑是否存在纯策略博弈的均衡解,主要通过比较不同策略下局中人预期收益的大小。
第一种:(监管,守法)。这显然不是均衡状态,因为在已知经营者守法情况,监管者自然会选择不监管,这样他不会损失费用C3;
第二种:(不监管,守法)。即监管者不监管同时经营者也能做到守法,这对于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是最理想的状况。达到该状况的条件须为:V>V M-λ(M N),即λ>λ*=1/(1 N/M),要使λ*尽量小,那么N就应该越大,M应该越小,其对应的含义是经营者非法转让国有产权受到的处罚越大和所获超额收益越小,就有可能达到这样一种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最优的纯策略均衡。
第三种:(不监管,非法)。即监管者不监管而经营者非法操作。该策略要达到均衡的条件有两个:(1)U-λC1>U-C2 θR;(2)V M-λ(M N)>V,整理后分别得θR/C2 λC1/ C2<1和λ<λ*=1/(1 N/M),从前一个条件看出,监管者查处非法行为的概率较低、监管者查处非法活动的成本太高等外部困难会降低其监管积极性,而查处以后获得的奖励 较少、被检举渎职以后处罚的力度以及社会监督力度的薄弱等也会降低其监管积极性。
第四种:(监管,非法)。即监管者采取监管行为而经营者依然非法操作,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1)U-C2 θR>U-λC1;(2)V M-θ(M N)>V,也即θR/C2 λC1/ C2>1和θ<θ*=1/(1 N/M)。显然这种均衡对于社会总福利来说是最不理想的情况,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提高监管成功的概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最理想的状态是(不监管,守法),这是可能实现的,同时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监管,非法)和(不监管,非法)的出现,而相对满意的(监管,守法)则在本模型中是无法达到的。
进一步来考虑,如果同时满足λ<λ*=1/(1 N/M)、θR/C2 λC1/C2>1和θ>θ*=1/(1 N/M),则该博弈就会没有纯均衡解,而变成一个混合策略,博弈会陷入“监管者监管→经营者守法→监管者不监管→经营者违法→监管者监管”的循环中,而这也就出现了文中前一部分所提及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四 、结论
本文针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构建了动态非合作博弈模型,通过分析认为,由于监管者查处成功概率较低、监管者渎职与合谋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环境的不成熟等原因,造成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上的怪圈。
因此,作为政府决策部门和制度设计者,他们必须了解影响制度参与者决策的主要因素,并且利用市场的手段,从外部进行调解和引导,使所制定的政策和法令能规范参与者的行为,让其共同的均衡策略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既定目标。因此本文建议如下:
1、完善对国有企业全面监管制度,提高查处非法行为的成功概率。通过建立对参与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全面监管制度,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通过调查、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企业全面经营状况,变常规监管为全面监管,打破常规的监管手段,扩宽、延伸监管触角和视角,增大查处非法行为的成功概率。
2、完善法规建设,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目前对于在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主要还是采取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的手段,或者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企业经营者非法操作获得的总损失较小而超额利润较大时,其仍容易采取非法操作的策略,甚至与监管机构官员合谋侵吞国有资产。因此应将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法规与现行刑法结合起来,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构建社会监督体系,增强公众对于国有产权监管者和经营者的监督意识。构建以合法性、专业性、可信性、可问责性为原则,由新闻媒体、社会服务类机构、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等共同组建的多维化社会监督体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此外,监管当局应就社会监督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纠正、说明和管理,从而保证检举渠道畅通,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公众监督环境。
参考文献
[1]Cochran P.,L.Wartick.Corporate Governance:A Literature Review[J], Financial Executives Research Foundation, 1988,(5).
[2]黄速建,金书娟.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0年[J] .经济管理, 2009,(1).
[3]李荣融.2009年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把握重点[J] .国有资产管理,2009,(18)
[4]郭平,钟荣华.对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迁的经济学思考[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5).
[5]白重恩,路江涌,陶志刚.国有企业改制效果的实证研究[J] .经济研究, 2006,(8).
[6]黄鑫鼎.制度变迁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科学决策,2009,(9).
关键词:国有资产转让 监管 博弈论
一 、引言
合规的国有产权转让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升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但是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受国有资产转让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制度约束规则不完善,市场化的监管手段不足等因素影响,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中,经常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即监管放松时,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漏洞,做低资产价格,甚至与监管者合谋侵吞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时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中尽管产权交易活跃,但是这种市场的繁荣是以国有资产的迅速流失为巨大代价的,是一种虚假的繁荣;当监管严格时,监管当局加大了打击国有产权违法交易的力度,市场中非法交易行为显著下降,那些意欲通过非法交易获得利润的交易者开始离场,造成此时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较监管放松时期明显下降;但是在监管放松以后产权交易市场又开始快速恢复,非法交易活动亦开始增加,逐步进入新一轮产权交易市场的虚假繁荣阶段,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而这是不利于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因此本文试图构建博弈模型,来解释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问题产生的机制,并据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建议,从而促进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监管者基准博弈模型构建
本文构建了一个博弈模型,博弈的局中人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者,通过对这个模型纯均衡策略的分析来揭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选择。博弈双方假设如下:
第一,二者均为风险中性的理性经济人,经营者的策略空间为(非法,守法),监管者策略空间为(监管,不监管)。
第二,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完全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支付(pay off),但双方要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双方的利益是存在冲突的,所以此博弈为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
第三,经营者在转让过程中守法操作时,无论监管者是否监管,经营者都将得到自己的正常收益。
(1)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进行监管,受种种条件的限制,成功查处非法行为的概率不可能为1;如果监管者渎职,甚至与国有资产经营者合谋则可能受到来自公众向上级部门的检举,但是受到公众信息获取能力的限制,公众对于监管者渎职甚至合谋的检举概率亦不可能为1;此外,无论监管者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能否做到尽职监督,都需要一定的行政开支以维持监管机构的运行,若能及时查处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违法操作行为,将追回可能损失的国有流失资产,将增强政府信誉;反之,则会使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信誉受损。
(2)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来说,若其采取做低资产价格或者与政府官员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的非法操作,一旦被查实就要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反之若国有资产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未被查处,则会为其带来巨大的非法收益。本文根据上述三个假设,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经营者的博弈模型如下:
对以上的模型我们分为四种情况分别考虑是否存在纯策略博弈的均衡解,主要通过比较不同策略下局中人预期收益的大小。
第一种:(监管,守法)。这显然不是均衡状态,因为在已知经营者守法情况,监管者自然会选择不监管,这样他不会损失费用C3;
第二种:(不监管,守法)。即监管者不监管同时经营者也能做到守法,这对于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是最理想的状况。达到该状况的条件须为:V>V M-λ(M N),即λ>λ*=1/(1 N/M),要使λ*尽量小,那么N就应该越大,M应该越小,其对应的含义是经营者非法转让国有产权受到的处罚越大和所获超额收益越小,就有可能达到这样一种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最优的纯策略均衡。
第三种:(不监管,非法)。即监管者不监管而经营者非法操作。该策略要达到均衡的条件有两个:(1)U-λC1>U-C2 θR;(2)V M-λ(M N)>V,整理后分别得θR/C2 λC1/ C2<1和λ<λ*=1/(1 N/M),从前一个条件看出,监管者查处非法行为的概率较低、监管者查处非法活动的成本太高等外部困难会降低其监管积极性,而查处以后获得的奖励 较少、被检举渎职以后处罚的力度以及社会监督力度的薄弱等也会降低其监管积极性。
第四种:(监管,非法)。即监管者采取监管行为而经营者依然非法操作,该策略达到均衡的条件是:(1)U-C2 θR>U-λC1;(2)V M-θ(M N)>V,也即θR/C2 λC1/ C2>1和θ<θ*=1/(1 N/M)。显然这种均衡对于社会总福利来说是最不理想的情况,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提高监管成功的概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最理想的状态是(不监管,守法),这是可能实现的,同时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监管,非法)和(不监管,非法)的出现,而相对满意的(监管,守法)则在本模型中是无法达到的。
进一步来考虑,如果同时满足λ<λ*=1/(1 N/M)、θR/C2 λC1/C2>1和θ>θ*=1/(1 N/M),则该博弈就会没有纯均衡解,而变成一个混合策略,博弈会陷入“监管者监管→经营者守法→监管者不监管→经营者违法→监管者监管”的循环中,而这也就出现了文中前一部分所提及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四 、结论
本文针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构建了动态非合作博弈模型,通过分析认为,由于监管者查处成功概率较低、监管者渎职与合谋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环境的不成熟等原因,造成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上的怪圈。
因此,作为政府决策部门和制度设计者,他们必须了解影响制度参与者决策的主要因素,并且利用市场的手段,从外部进行调解和引导,使所制定的政策和法令能规范参与者的行为,让其共同的均衡策略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既定目标。因此本文建议如下:
1、完善对国有企业全面监管制度,提高查处非法行为的成功概率。通过建立对参与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全面监管制度,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通过调查、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企业全面经营状况,变常规监管为全面监管,打破常规的监管手段,扩宽、延伸监管触角和视角,增大查处非法行为的成功概率。
2、完善法规建设,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目前对于在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主要还是采取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的手段,或者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企业经营者非法操作获得的总损失较小而超额利润较大时,其仍容易采取非法操作的策略,甚至与监管机构官员合谋侵吞国有资产。因此应将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法规与现行刑法结合起来,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构建社会监督体系,增强公众对于国有产权监管者和经营者的监督意识。构建以合法性、专业性、可信性、可问责性为原则,由新闻媒体、社会服务类机构、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等共同组建的多维化社会监督体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此外,监管当局应就社会监督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纠正、说明和管理,从而保证检举渠道畅通,营造出良好的社会公众监督环境。
参考文献
[1]Cochran P.,L.Wartick.Corporate Governance:A Literature Review[J], Financial Executives Research Foundation, 1988,(5).
[2]黄速建,金书娟.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0年[J] .经济管理, 2009,(1).
[3]李荣融.2009年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把握重点[J] .国有资产管理,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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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鑫鼎.制度变迁理论的回顾与展望[J].科学决策,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