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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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变以来,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新增职能之一,在实践中检察监督渠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均不明确,在具体监督程序缺失的法制背景下,推动检察机关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需要深入探索。本文通过分析当前财产刑执行困境及成因,探究如何通过检察监督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
  关键词 财产刑 刑事执行检察 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孙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公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黄畅、管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99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概述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从刑事判决、裁定生效起,财产刑交付执行到终止执行全部过程,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财产刑执行监督又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刑执行作为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最后一道防线,滥用财产刑执行权或者财产刑执行限于纸面之上,都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对于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有利于财产刑执行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通过财产刑执行监督发现违法、纠正违法以及预防违法等功能,保证财产刑得以正确执行,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执行力,财产刑执行相较于民事执行的重视程度仍然较低,虽然财产刑相对于监禁刑惩罚的严厉性缓和许多,但一经生效的财产刑执行判决和裁定同样具有执行力,不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性轻重的影响而有损于国家的法律尊严。 但在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渠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均不明确并未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60%以上的条文规定了应该和可以适用财产刑的罪名,随着近年来相关犯罪的增多,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已经达到案件总数的50%-60%。但在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判决后执结率很低,致使大多数的财产刑判决处于空判状态,财产刑的刑罚威力没有体现出来。作为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财产刑适用后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但使刑事判决关于财产性刑罚的内容无法实现,使罪犯逃脱了应有的惩罚,更直接动摇了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最终实现。
  (一) 执行对象客观原因导致执行难度大
  对于财产刑执行案件,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经济能力较差,没有工作导致没有稳定的收入渠道,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客观履行能力低。同时,被执行人大多在被看押期间,其名下财产难以查明,且看押期间无经济收入、对其亦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财产刑执结率较低。有些罪犯特别是侵财性、贪利性罪犯的犯罪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往往在犯罪后挥霍、隐匿或转移财产,手段隐蔽,法院查找罪犯的财产难度极大,尤其在侵財案件中、外地人罪犯案件中财产性执行到位率更低。
  (二) 执行手段的局限性导致执行不畅
  财产刑执行主要依托于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掌握,但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手段十分有限,财产网络查控体系不够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掌握仅能通过被执行人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对于银行账户查询全国尚未完全联网,导致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难度较大。
  (三) 执行标的拍卖工作进度迟缓
  财产刑执行案件中对于扣押的汽车、房产等拍卖、变现周期较长,影响执行到位率。比如在北京,在案扣押车辆需要进入正式的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而京牌车辆拍卖目前要依据特殊政策,按照北京高院的安排分批报送,评拍周期一般较长,有的长达一年左右。部分案件需要对在案查封的房屋进行变价,再予以没收上缴,但涉案房屋通常有家属或案外人居住,法院进行强制腾退经常遇到极大阻力,执行难度较大。
  (四)执行人员思想怠慢
  “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一直存在,使得人民法院对于财产刑执行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又存在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执行人员往往会偏重于民事执行而疏于财产刑执行。另一方面,对于异地委托执行由于成本过高、耗时过长,加之沟通联系不畅,执行人员往往怠于执行此类案件,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状与难点
  “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变后,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一项重要职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规则》中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监督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对执行监督指导不足
  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规则》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不难发现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第六百五十八条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这样模糊原则的规定很难对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中仍然需要更加细化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二)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意识不足,缺乏检察监督积极性,不愿监督财产刑执行
  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执行监督片面集中于对监禁刑及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上,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这方面的监督。“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轨后,新增了许多职能,而目前财产刑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院的空判率也在不断上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意主动啃这块“硬骨头”。加之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增职责,部门干警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导致了干警对财产刑检察监督意识不足,缺乏检察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法检缺乏配合,不便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信息来源的畅通与否对于检查监督来说至关重要,而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审执合一”的情形。然而法律并未对检察机关如何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并不能很好地掌握完整准确的罪犯财产刑判决的相关内容,也无法及时获取法院执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难以展开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四)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力,程序性保障不足,无法保障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效
  法律规定的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缺乏强制力,《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但是该检察监督方式只是一种检察建议权,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罚权,也没有规定法院如果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实践中大多数单位即使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也不进行任何回复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检察机关在监督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相应的纠正意见仅仅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力而不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具有当然的刑事执行监督的强制力。
  四、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构建
  上文中阐述了我国目前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我国目前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
  (一)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流程,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备案
  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备案是进行财产刑监督的重要程序之一,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信息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在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处于不畅通状态,不利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应当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法院应当将所有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给检察机关以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信息来源,从而方便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也应当及时将涉及财产刑的执行内容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二)创新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方式,实现财产刑执行同步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以提高检察监督效率,将常规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全面推进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书后,启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及时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同步监督机制,依托财产刑执行案件从审判结束到立案、執行各个关键节点的掌握,对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执行方式、执行时间、执行进度进行全程同步跟踪监督。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中,对于延期、减少、免除、中止或终结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信息,也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便于检察机关实时掌握执行信息进行跟踪监督,待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机构应及时将结案文书抄送检察机关。
  (三)拓宽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严肃查办财产刑执行活动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应积极拓宽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一方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时应加强与内部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协作,及时发现审判机关以及执行机构在财产刑执行时的违法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线索。同时,以检务公开为窗口,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拓宽财产刑执行中职务犯罪线索来源,通过严肃查办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切实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
  (四)充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力,设置专门检察组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力不足是导致目前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应当从人员数量入手,增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干警编制,以便更好地履行好新增的八项职责。与此同时,可以设置专门的检察小组,专门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做到各个击破,将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的检察监督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也要端正自身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该要监督就要监督,牢记自身检察监督职责,不辱使命。
  注释:
  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第一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114.
  王希发.财产刑执行监督初探.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
  尚爱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18).
  方明、王振.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9(27).
  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初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6).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袁其国.有效实施刑事执行监督.人民检察.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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