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bdh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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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网络技术问世以后,一方面,信息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也造成了法律与管理秩序的混乱。网络著作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有权利,我国对著作权的网络立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需要,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已然不同于传统著作权,如何有效应对网络带来的变化与挑战,在不影响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提下,更完善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成为一个急迫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絡作品;法律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及特征
  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连的著作权制度也不断受到挑战,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深化,从而产生一种新的著作权.即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在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受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在著作权的客体方面,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明显的区别。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自由地实现多媒体化,因此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由于网络媒体技术的特殊属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迸一步概括为“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相比,网络作品由于信息传播范围广泛,信息流通自由,所以它与载体之间的联系也逐渐淡化。
  (2)在著作权的主体方面,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明显的区别。传统意义的作品归属比较明确,但在网络环境下,“改编文化”汹涌发展,利用计算机对前人作品进行变形、分解、改变等变得轻而易举,区分网络作品的作者已经越来越困难。再加上网络作品署假名或者匿名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给确认作者身份带来了更多障碍。关于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学术界存在着三种方案:①由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注册资料:②法院公告。即由法院公告要求网络作品的真正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前来法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视为弃权:③用技术手段确认电子人格,例如用电子签名来辨别网络上个人的身份。
  (3)在著作权的内容方面,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明显的区别。传统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传统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传统意义的“复制”如印刷,是通过将作品内容固定于载体上从而使信息“再现”。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暂存、传输、上载、下载等行为也构成“复制”;传统意义的“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输——将作品从计算机某一终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形式发往另一终端的行为也视为“发行”。
  二、我国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91年到2000年.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立法上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但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作晶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开始注意对网络传输问题的法律规范。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网络著作权解释》,对数字化作品、管辖、法定许可、侵权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这段时间对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是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来进行保护的。2001年,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其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随后2006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网络传播权条例》,其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临时复制、网上发行权等问题法律依然没有作出规定。
  三、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1.加快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从法的位阶看,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类,效力不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从长远看,要加快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并制定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
  2.建立新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设计、构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从合理复制与合理传播两个方面考虑:①公众对作品的复制权应进一步扩张,资源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所以只要是出于非赢利性,作品即可被网络用户复制:②公众对作品的传播权应进一步缩小,除了基于评论、时事新闻的报道为目的外,在网络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网络作品均为侵权。如此调整后的合理使用制度能有效地平衡网络环境下版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使网络这一新的传播工具同样臣服于著作权法之下。
  3.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增大网络监控力度。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通过全民普法教育,加大对网络、计算机安全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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