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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现代诉讼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从历史渊源看,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承继关系,但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刑事既判力存在的价值根基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需要,其运行机制因本身的功能差异而要求不同.刑事既判力不绝对排斥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我国的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