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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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一些非政府组织和一些跨国公司的推动下,兴起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即CSR的活动(有人称为“运动”)。要求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承担企业对劳动者、消费者、社区及受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各方利益者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注重对生产工人的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
  但是,究竟何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跨国公司都是自行其事。综观各类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守则的版本,其主要内容涉及到:要求生产厂商遵守本国法律和劳工准则、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注重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尊重人权、反腐败、搞好团体关系、关注慈善事业等。
  就在国际社会一些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纷纷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守则)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机构。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等)通过媒体的炒作,被误传为是国际标准;加之一些中介机构的商业运作,迷惑了不少的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事实上,各国许多企业都在自觉实施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各个国家、各个企业都以自己的价值观,对社会责任有自己的理解。
  从国际社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商业运作方式在推行。许多跨国公司推行社会责任是与其生产订单挂钩的。即由跨国公司或其委托第三方(某认证机构)针对其生产链上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商进行入厂审查(所谓“验厂”),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将审查结果作为是否给供货商下生产订单的依据。许多生产厂商并非仅凭某一个第三者制订的社会责任标准(如SA8000)认证后就会得到生产采购订单;不论生产厂商是否获得SA8000证书,仍然要执行订货公司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仍然要进厂审查。许多跨国公司(如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公司等)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守则或者类似的劳动生产守则。此外,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都有本国的一套最低的社会责任标准,各企业和有关行业都是按本国的“社会责任”标准行事,以表明自己的供货商并没有实行被国内工会组织所反对的“血汗工厂”制度。同时,从我国的情况看,至今,国家认证机关并未批准任何国外认证机构在华从事SA8000认证工作,目前在华开展SA8000认证的机构均属民间行为,并没有国家或国际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我国一些通过认证的企业,后来都放弃了认证。因为认证通过后,其效力管不了一年,一年中还要经过多次“验厂”,一次订单一次验厂。如果你说你的企业已有认证,“验厂”查得更严。一些企业反映,认证后,只是增加企业负担,并没有使企业增效。
  应当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主权实施的表现。各国的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所调整的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贯彻执行好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劳动保障领域方面说,我国的企业只要切实遵守好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就不必担心国外任何机构或公司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任何挑剔。我国历来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或者遵守社会诚信,不需要假借“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名义来从事商业活动。企业是否真正履行了社会责任,不是通过商业认证来检验,而是依靠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来评判。实际上,某一个民间机构或非公认的、非权威的机构给出的认证,很难说其具有社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况且,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涉及面庞大的系统工程,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从法律实施层面上讲,在中国本土上,遵守中国的法律是中国企业的应有之义,监督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是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不应当由境外的外国公司和一些商业机构(特别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中介机构)来行使检查裁决的权利。
  一些西方国家和跨国公司为什么热衷于在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从跨国公司的角度讲,要求我国供货商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为了维护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公司形象,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巩固其品牌地位,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喜爱,从而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看,特别是个别的社会民间机构,为求生存和发展,打着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旗子,炒作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想通过参与认证活动,挣得一些商业利益。也有受一些利益集团所利用的社会机构,出于某种政治上的需要,只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借以大力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图在其遵守劳工标准等方面寻找口实,制造贸易摩擦,实施国际贸易壁垒。
  跨国公司要求其生产链上的生产厂商履行社会责任,应该有个公平的经济环境。现在一些国外跨国公司一方面道貌岸然地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借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要求企业实现“体面的工作”;另一方面又十分吝啬地在拼命压低采购价格,拼命压缩交货时间,不给生产厂商一个“体面的价格”,使得生产厂商根本没有办法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因此,生产厂商争取得到“体面的价格”,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必须肩负对社会负责的强烈责任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有损于国家利益、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不能有损于社会环境。而企业是否有损于上述利益,最基本、最公正的评判标准就是法律。我国一些企业包括一些著名的大型企业,一讲到社会责任,总是对其产值、纳税、参加社会捐助和从事慈善活动津津乐道。总是说:“我们今年又创造了多少产值,上缴了多少税款、赞助了多少公益活动、为贫困地区捐助了多少钱财”等;但对企业自身是否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注重环境保护,是否善待员工、遵守法定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是否尊重了消费者权益等,却说不出硬话。企业注重前者(盈利、纳税和慈善等),是一种传统的做法,关注的是企业生存的基本属性;而后者(员工权益和环境保护)是一种现代文明生产的理念,关注的是通过什么手段来获得利益。通过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来赚取利润后,哪怕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也不是十分光彩的事。只有在以人为本、依法经营、善待员工、注重环保、诚信经营的基础上,用合法、合理的方法来获得利润,再将其回报社会,才是高尚的,才是当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本意。其实,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社会诚信,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对企业在劳动关系、劳工标准、安全生产、工会活动、环境保护、经营纳税、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方位地要求各类企业(不论是出口企业还是非出口企业)切实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通过行政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增强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意识,不断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与当今国外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不同的,只是我国从来没有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间的生产订单挂钩。对此,应对国外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企业进一步提高对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一方面,国家立法机构要不断加快完善立法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条件;通过立法既要保障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获得好处,从而避免形成跨国公司对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挤压,又要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宣传依法经营、依法用工、尊重员工权益就是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对不守法、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二是大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摆脱单纯依赖国外跨国公司订单进行贴牌生产的局面。靠订单取得在国际市场上的生产份额,是最低层的竞争,也是竞争力最脆弱的竞争。没有自己的品牌,就没有自己在全球产业链中的绝对话语权和主导地位,就要受制于别人,正如“落后,就要挨打”一样。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思路和企业经营战略思路,加快技术结构升级和创建品牌,及早走出依赖“贴牌生产”的被动困境,努力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能力。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和研讨,引导国际社会制定全面的社会责任原则。我国政府、企业和有关社会机构应当积极与国际社会交流,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沟通合作,引导国际社会树立全面的社会责任观。从横向看,要注意研究劳动、环境、消费、纳税、公益等领域的问题;从纵向看,还要分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自愿和有条件才能承担的公益事业等。同时,要避免将社会责任引向商业化、政治化的趋向。
  四是正确指导和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企业要参加国际市场竞争,除了要积极参与制定并遵守国际竞争的规则外,还应重点促进我国各类企业增强全面的社会责任观念,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树立以人为本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同时要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因为在科学发展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着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多要素。同时,要注意吸收国外企业管理的先进观念,促进我国所有企业在依法经营、依法用工管理、注重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出世界品牌,以完备的法制、创新的体制、先进的科技、高素质的员工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使我国经济在融入全球化循环中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作者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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