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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行医者不具备合法行医资格,没有相关医学知识,提供低水平医疗服务,容易造成误诊、漏诊;一些黑诊所就医环境恶劣,消毒设施和条件简陋,极易造成感染;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的危害;非法行医者多为流动人员,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患者难以维权,不仅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秩序。本文通过近几年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实践,分析其存在表现形式及屡禁不止的原因,探讨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建立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非法行医;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4.734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395-02
为了维持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宁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组织法制宣传、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等活动,已逐步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常态机制,严厉打击了非法行医者的嚣张气焰。
1 非法行医的现状
200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八年来,宁夏连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和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5047人次,车辆3895台次,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美容机构18524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0家,取缔无证非法行医1044家,给予行政处罚891件,罚款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万元。虽然经过几年持续打击,我区的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查处取缔难等因素,非法行医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个别地方出现反弹现象。针对存在问题,总结以往经验,分析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
2 非法行医的类型
2.1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2 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执业活动。
2.3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3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3.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不管诊室设置是否规范,人员是否持有资质均属于非法行医,最常见的是黑诊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内部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混杂在生活区,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3.2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质的人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资质,擅自设立诊疗场所开展医疗活动,最常见的是在早市、农村集贸市场等外来人口集中地拔牙镶牙的游医和假医。
3.3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人员,或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也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4 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诊疗科目项目或出租、承包科室等经营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否则也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3.5 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特殊诊疗活动,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些特殊诊疗活动。如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医疗活动就属非法行医行为。
3.6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也按照非医师进行处罚。
3.7 药店“坐堂行医”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生活美容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亦属非法行医行为。
3.8 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夸大宣传,诱导患者消费,也属非法行医行为。
4 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
4.1 非法行医有生存空间 一些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外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环境比较复杂,就诊者大多数都是农民工,这些人普遍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少,法律意识和医疗卫生知识淡薄,无证行医点价格低廉,行医形式灵活方便,患者往往贪图便宜、快捷,这种服务方式满足了部分患者的需求。一些年轻女性追求完美形象,导致一些生活美容机构以纹眉、纹唇、理疗瘦身等医疗美容业务为主。一些药店为获取药品的高额利润,雇请医生以坐堂行医的形式推销价格高档的药品,使无证行医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
4.2 卫生监督执法難以到位 全区25家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独立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科室的有10家,从事医疗服务监督人员有121人,承担着8591家机构的监管工作(其中医疗机构4010家),平均每人监管71家机构(其中医疗机构33家)。基层卫生监督人员除了从事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还同时承担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卫生等其他专业卫生监督任务,相对来说人员少,监管任务重。个别地区存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管空白的地方,使一些经过整治的地方,非法行医时有回潮。
4.3 非法行医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流动性大 随着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非法行医查处难度也在加大,非法行医点更加隐蔽,大多数没有明显的行医招牌,个别的门口放十字小灯箱,有的甚至以“汽车修理店”、“缝纫店”等其他招牌来隐蔽行医点,为了躲避执法人员检查,他们只在晚上、休息日营业,跟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非法行医者在桌上摆血压计、听诊器、简单几种药,游医、假医在街市摆放几个简单工具、药品就开始诊治病人,相对来说成本低廉,在监督执法人员查处时只能没收部分物品,几乎不可能伤其元气。在打击非力度加大的同时,外地的非法行医者为了生存或为求得更高利益进入我区医疗市场,随时变化地点,有些还相互勾结,采取“通风报信”和“医药分离”等手段对付检查,居无定所,给监督执法带来困难。 4.4 无证行医取缔容易、处罚困难 无证行医者多数为外来人员,没有本地户口,多使用假名行医,在查处时只能进行没收药品器械,现场取缔,对行政处罚履行常不能到位,强制执行难以奏效,形成“罚单好开,钱难罚”,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者无法进行有效控制,一旦逃跑,处罚无法实施。
4.5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还不规范 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跨地点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等情形比比皆是。
4.6 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无证行医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农村贸市场等区域,往往是合法的医疗服务点较少的地区,由于基层医疗服务网点设置不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低,没有本地医疗保障,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费用高,医保卡不能实行异地结算,相比价格低廉的“黑诊所”就成了此类人群就医的首选。
4.7 历史遗留未完全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卫生规划调整,撤村改居后一些原有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进一批、转一批、关一批”统一规划整治后,仍有部分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从业人员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按非法行医查处,容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屡查屡开,给老百姓的就医安全造成隐患。
5 对策及建议
5.1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建议政府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增设正规医疗机构数量,完善医保卡异地结算体系,充分考虑群众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医疗卫生需求,方便当地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就医。
5.2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加大对重点区域、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覆盖率,针对生活美容机构、药店等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个体诊所资质条件的,坚决按照无证行医查处,对于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线索,做到有一起查一起,对于非法行医猖獗的地区采取定期回头看,实行非法行医案件督办跟踪制度,防止无证行医死灰复燃。加强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能力。
5.3 应对重点环节,提高执法手段 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非法行医点变换时间、隐蔽行医场所、点对点互通信息等方式规避执法,监督人员应采取不定时、节假日等错时执法手段,对一些大案要案或地处两区交界处的非法行医点,采用市县区联和的统一行动进行综合执法,一举取缔非法行医。
5.4 加强与公安、药监等部门沟通与配合,联合进行执法,做到查一起处罚一起,规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对非法行医处罚2次以上再次行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逐步实行行刑衔接,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5.5 加强医疗机构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 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依法执业意识,使其自觉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依法执业,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环境。
5.6 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协管哨点作用,提高案件查办率 充分发挥协管员“哨点”作用,明察暗访,依托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对集贸市场和走村串户游医进行巡查,逢集市巡查,实施非法行医线索月报总结信息通报,使“打非”工作常态化,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络。
5.7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打非”氛围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对专项执法工作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例给予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
非法行醫的存在和屡禁不止,既有群众、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非法行医不仅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秩序,各级监督机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执法的神圣职责,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 葛奎琴.探讨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方法[J].基层医学论坛,2011,15(32):981-982.
[2] 干敏.浅谈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对策[J].医药前沿,2013.04,(10):365-366.
[3] 吴秋华.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几点建议[J].航天医学,2011,22(10):1270-1271.
[4] 崔虔畅.非法行医中几个问题探讨[J].河北医学,13(11):1386-138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非法行医;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4.734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395-02
为了维持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宁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组织法制宣传、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等活动,已逐步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常态机制,严厉打击了非法行医者的嚣张气焰。
1 非法行医的现状
200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八年来,宁夏连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和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5047人次,车辆3895台次,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生活美容机构18524户次,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0家,取缔无证非法行医1044家,给予行政处罚891件,罚款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万元。虽然经过几年持续打击,我区的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流动性大、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查处取缔难等因素,非法行医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个别地方出现反弹现象。针对存在问题,总结以往经验,分析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
2 非法行医的类型
2.1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2.2 个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执业活动。
2.3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3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3.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不管诊室设置是否规范,人员是否持有资质均属于非法行医,最常见的是黑诊所,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挂牌或不挂牌行医,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内部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混杂在生活区,且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3.2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质的人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资质,擅自设立诊疗场所开展医疗活动,最常见的是在早市、农村集贸市场等外来人口集中地拔牙镶牙的游医和假医。
3.3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人员,或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也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4 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诊疗科目项目或出租、承包科室等经营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否则也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3.5 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特殊诊疗活动,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些特殊诊疗活动。如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医疗活动就属非法行医行为。
3.6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也按照非医师进行处罚。
3.7 药店“坐堂行医”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生活美容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亦属非法行医行为。
3.8 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夸大宣传,诱导患者消费,也属非法行医行为。
4 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
4.1 非法行医有生存空间 一些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外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环境比较复杂,就诊者大多数都是农民工,这些人普遍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少,法律意识和医疗卫生知识淡薄,无证行医点价格低廉,行医形式灵活方便,患者往往贪图便宜、快捷,这种服务方式满足了部分患者的需求。一些年轻女性追求完美形象,导致一些生活美容机构以纹眉、纹唇、理疗瘦身等医疗美容业务为主。一些药店为获取药品的高额利润,雇请医生以坐堂行医的形式推销价格高档的药品,使无证行医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
4.2 卫生监督执法難以到位 全区25家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独立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科室的有10家,从事医疗服务监督人员有121人,承担着8591家机构的监管工作(其中医疗机构4010家),平均每人监管71家机构(其中医疗机构33家)。基层卫生监督人员除了从事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还同时承担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卫生等其他专业卫生监督任务,相对来说人员少,监管任务重。个别地区存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管空白的地方,使一些经过整治的地方,非法行医时有回潮。
4.3 非法行医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流动性大 随着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非法行医查处难度也在加大,非法行医点更加隐蔽,大多数没有明显的行医招牌,个别的门口放十字小灯箱,有的甚至以“汽车修理店”、“缝纫店”等其他招牌来隐蔽行医点,为了躲避执法人员检查,他们只在晚上、休息日营业,跟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非法行医者在桌上摆血压计、听诊器、简单几种药,游医、假医在街市摆放几个简单工具、药品就开始诊治病人,相对来说成本低廉,在监督执法人员查处时只能没收部分物品,几乎不可能伤其元气。在打击非力度加大的同时,外地的非法行医者为了生存或为求得更高利益进入我区医疗市场,随时变化地点,有些还相互勾结,采取“通风报信”和“医药分离”等手段对付检查,居无定所,给监督执法带来困难。 4.4 无证行医取缔容易、处罚困难 无证行医者多数为外来人员,没有本地户口,多使用假名行医,在查处时只能进行没收药品器械,现场取缔,对行政处罚履行常不能到位,强制执行难以奏效,形成“罚单好开,钱难罚”,监督机构对非法行医者无法进行有效控制,一旦逃跑,处罚无法实施。
4.5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还不规范 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跨地点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等情形比比皆是。
4.6 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无证行医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农村贸市场等区域,往往是合法的医疗服务点较少的地区,由于基层医疗服务网点设置不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低,没有本地医疗保障,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费用高,医保卡不能实行异地结算,相比价格低廉的“黑诊所”就成了此类人群就医的首选。
4.7 历史遗留未完全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区域卫生规划调整,撤村改居后一些原有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进一批、转一批、关一批”统一规划整治后,仍有部分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从业人员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按非法行医查处,容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屡查屡开,给老百姓的就医安全造成隐患。
5 对策及建议
5.1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建议政府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增设正规医疗机构数量,完善医保卡异地结算体系,充分考虑群众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医疗卫生需求,方便当地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就医。
5.2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加大对重点区域、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覆盖率,针对生活美容机构、药店等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个体诊所资质条件的,坚决按照无证行医查处,对于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线索,做到有一起查一起,对于非法行医猖獗的地区采取定期回头看,实行非法行医案件督办跟踪制度,防止无证行医死灰复燃。加强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能力。
5.3 应对重点环节,提高执法手段 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非法行医点变换时间、隐蔽行医场所、点对点互通信息等方式规避执法,监督人员应采取不定时、节假日等错时执法手段,对一些大案要案或地处两区交界处的非法行医点,采用市县区联和的统一行动进行综合执法,一举取缔非法行医。
5.4 加强与公安、药监等部门沟通与配合,联合进行执法,做到查一起处罚一起,规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对非法行医处罚2次以上再次行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逐步实行行刑衔接,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5.5 加强医疗机构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 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依法执业意识,使其自觉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依法执业,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环境。
5.6 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协管哨点作用,提高案件查办率 充分发挥协管员“哨点”作用,明察暗访,依托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对集贸市场和走村串户游医进行巡查,逢集市巡查,实施非法行医线索月报总结信息通报,使“打非”工作常态化,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网络。
5.7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打非”氛围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对专项执法工作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例给予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
非法行醫的存在和屡禁不止,既有群众、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非法行医不仅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国家医疗卫生秩序,各级监督机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执法的神圣职责,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 葛奎琴.探讨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方法[J].基层医学论坛,2011,15(32):981-982.
[2] 干敏.浅谈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对策[J].医药前沿,2013.04,(10):365-366.
[3] 吴秋华.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几点建议[J].航天医学,2011,22(10):1270-1271.
[4] 崔虔畅.非法行医中几个问题探讨[J].河北医学,13(11):1386-138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