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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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大学生掏鸟案”中可以看出,立法与司法的衔接是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在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问题、立法不细问题、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通过对“大学生掏鸟案”的分析,应该对这些问题重新审视并提出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定性;法理;情理;衔接
  近期,“大学生掏鸟案”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为:一是对大学生简单“掏鸟案”的判刑是否过重,二是对我国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质疑,当然也从一定的层面折射出了人们对我国司法与立法关系的不同看法。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一直坚持完善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但是随着案情的逐渐复杂化与多元化,对于立法问题、司法裁判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要开始重新审视与思考。
  一、立法与司法中面临的问题
  (一)可操作性不强
  随着我国社会关系的逐渐复杂化,随之出现的刑事案件也出现了复杂化的特点,因此我国的立法一直主张制定笼统的原则,为适应多变的社会问题,司法解释或具体规定必然是要弥补法律未能规定的事项。但是这一原则与我国的现实起了冲突,就此案可以看出,立法层面刑度的规定不合理不公平导致立法失衡,进而引发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从法理来看,该大学生确实触犯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关法条,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主观上故意犯罪客观实施了法益所禁止的行为。但是从情理来看,该大学生在掏鸟时并无犯罪的故意,这就需要法官在判案是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量定罪,同时,该大学生只是捕鸟并未采取猎捕的行为,并且也只是以一千元多元的价格将这些鸟出售,综合分析,对该大学生判处十年多的有期徒刑,令人难以信服。判案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同时也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更充分的认识。
  (二)衔接性不够
  如若立法不严密,司法则承受立法不严的过错,司法公正、案件公正也就无从之谈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是相互的,二者是互相影响的,一部好的立法决定司法实行的高效与否,同样,公正的司法也会推动立法技术的加强。从该案看出,该大学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该大学生在本案中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条中有无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又是以什么作为严重的定案标准,法官在判案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会引起质疑。此案中,法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依据不是依据案件性质或者说案件的影响力、行为方式、损害后果而定,而是根据该大学生捕鸟的数量而定,这就说明了入罪门槛还是比较低的。案件的判定在合乎法理的同时也应合乎情理,要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否则法难以服众,久而久之,立法与司法的矛盾会逐渐加深。
  三、完善立法、司法衔接的建议
  (一)重视立法与司法的衔接性
  从大学生掏鸟案中就可以看出立法与司法衔接并不紧密。我们知道在判定任何一个案件时应从主观恶性、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综合来看,而不单单是套用机械的法律条文或者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案子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该大学生掏鸟定罪处罚的依据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并且对该大学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判断是值得人深思的。不可否认法律的实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当时的各种因素,而不能不顾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官根据法理判处该大学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从情理来看,此做法并未让社会民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本案来看,仅仅是捉了几只鸟就被判处如此重的刑罚,而许多官员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并且数额很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却并未判处这么重的刑罚,这就说明了刑罚的配置是失衡的,因此人们也就很难接受这种失衡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的惰性,大学生捕鸟案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人权的不平等。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立法,对于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有要借鉴幅度,这些幅度不仅要合理而且更要能让一般社会大众所理解,虽然法律一定程度上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立法者要具有前瞻性,将立法与司法衔接,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正义。
  (二)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我国司法能力不足,因此笼统的立法会将这些不足很好的掩饰,从我国司法进程来看,其适用个人意志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主张司法独立,这样的话两者之间就出现了冲突。同时,由于立法较粗的原因,法官在判定案子的时候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在遇到同一案件时出现不同的判决,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与司法的不一致性,也会出现社会对案件的舆论干预甚至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此,司法者要提高职业素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立法虽粗,但是司法者在裁判時要合理的采用自由裁量权,个人意志要与案件事实、民众反映相结合,实现司法的公正。
  (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规范性司法解释很好的连接了立法与司法,其目的主要是弥补立法中的不足,为司法工作者裁判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规范性司法解释也与立法、司法之间有矛盾,这种矛盾一方面是效力位阶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因此我们在适用具体案件中,在现行法不足的情况下合理适用规范性司法解释,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司法解释、立法与司法中的矛盾。
  从大学生掏鸟案中可以看出,我们需要对立法权加以制约,完善司法,增强民主参与,这样的法律或许更有意义。并且发挥司法功能,平衡法理与情理,这样不仅让人们觉得惩罚了犯罪者,而且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立法的改革是需要从司法中得出经验与教训的,因此,要加强司法的执行程度,充分考虑人们对案件的接受情况,给国家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让人们守法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不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要达到立法与司法的衔接,必须学会换位思考,要将自己的理解力与民众的理解力达成一致,将生活与工作紧密的链接起来,让立法与司法很好的衔接起来,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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