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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于2001年10月5日经IMO通过,于2007年达成生效条款(必须有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5%的25个国家正式接受)。此公约至今已被合计商船总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2.81%的34个国家所接受。本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以及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另一个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进入一缔约国的港口、船厂和近海装卸站的所有适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