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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之所以产生不仅仅因为有理论基础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其根本的动因是社会内深层次呼唤和需求的声音。社区矫正的产生正是对于这种社会呼唤和需求的缓解和回应,反映在政治层面就要求国家立法将社区矫正规定在法律中为这种社会需求的解决提供法律规则以及合法性保障。因而考察社区矫正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完成这一社会使命同时达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非常必要的,这将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提供更多操作性意见的同时有助于更深刻的理解社区矫正这一新兴的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效应;实现途径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将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与司法中的刑罚制度联系在一起,只有对社区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解读才能够进一步探究社区矫正这一新兴的刑罚制度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其社会效应。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东西,将"社区"这个词作为社会学的一个范畴来研究的,始于德国的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年),滕尼斯所描述的社区指的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根据人们的自然意愿结合而成,人们的关系建立在习惯、传统和宗教之上,同时他还指出,血缘、邻里和朋友的关系是社区的主要纽带,在这里人们交往的目的和手段是一致的,传统的农村村庄是社区的代表。美国学者内斯比特认为,在20世纪30年代,由费孝通等人将社区这个概念引入到中国①,由此可见社区一词进入我国已有大半个世纪的时间了。社区这种社会组织和连结形式的形成需要依靠一定的核心线索比如血缘、邻里、习惯、传统和宗教等,归根结底这些线索反映的是社区群体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趋向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利益可能是互相利用、不可分离的直接利益也可能是类似于宗教信仰、传教布道的隐性利益。随着历史的前进和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从狭隘的熟人生活过渡到陌生人社会,这种基于利益趋向形成的社区色彩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由于生存、生活环境选择而需要获取特定生存、生活领域社会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需求。这种形成原因的变化并没有深刻的改变社区的运转的规则和方式,社区人依然保持着特定的具有共性的生活方式,最重要的是社区人绝大多数都有着对本社区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社区矫正实现社会效应的途径和方式的探究应当建立在社区矫正适用地点社区这一特殊的社会环境上,同时结合社区矫正之目的和使命从不同维度入手,通过分析社区矫正这一表象得到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途径。
一 社区矫正的外观体现为一种物理强制②
社区矫正的适用即对犯罪人在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适用一定的处罚、矫正措施例如社区服务。这种物理强制是所有刑罚中都具有的因素,社区矫正也不例外。物理强制是一种对犯罪人身体或者行为等外在方面进行控制或者指导的一种强力措施,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的物理强制区别于监禁刑罚对于犯罪人的物理强制,监禁刑罚的物理强制主要是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迫服刑犯罪人进行劳动等手段达成,而社区矫正的物理强制主要是不完全限制犯罪人甚至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依靠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并通过一些社会力量的协助进行社区服务等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社区矫正虽然不以威慑犯罪人通过刑罚严厉性来达到自身目的,但是它也必须借助对犯罪人采用具有一定外观性的物理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其社会效应,达到预期目的。
二 社区矫正重要的内核是对于犯罪的心理强制③
如果说监禁刑主要通过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强迫犯罪人进行劳动等强力性的外在措施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达到威慑、惩戒的目的,那么社区矫正则是通过一些强力性程度较低,人性化水平很高的社区矫正措施来引导犯罪人在心理层面上消除减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实现矫正、人道以及复归社会等多重目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对犯罪人所产生的效应其心理强制的程度要高过物理强制的程度,虽然心理强制衍生于物理强制,但二者产生的效应有可能出于不同层面上,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到了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的两个层次,第一种是外在的面向即对于法律的被动性遵守与服从;第二种是内在的面向即对于法律的主动遵守和服从④。物理强制带来的是第一层次上的对于刑法的态度,而心理强制带来的主要是第二层次上的对于法律的主动的遵守。对于心理强制的分析也应当从不同层面入手,不能否定心理强制也包含了犯罪人被动接受和主动接受的两个层次,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犯罪人的不同心理特质决定了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的心理强制处于不同层次。
三 社区矫正通过介入道德评价机制实现其社会效应。
介入道德评价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矫正等目的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自由刑等其他刑罚的一个重要特征。道德⑤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活动准则是难以界定和量化的,但是不能因为道德的不确定性否定它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事实上,正是由于道德这一社会行为规则发挥的潜在作用,社会得以在一种秩序较为稳定的环境下运行。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按不同的尺度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同时论述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即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⑥。可以看到,社区矫正这种法律制度产生社会效应的所具有的道德含义以及它介入道德机制的客观必然性,而这种道德含义和客观必然性之所以在监禁刑中体现的不明显正是因为监禁刑割裂了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在社区中接受刑罚,将犯罪人纳入到社区这一特定的环境中,而在这一特定的社区环境中必然使得犯罪人接受到带有社区环境色彩的道德评价,正是这样一个过程使得社区矫正介入社区固有的道德机制,使得这种道德机制在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对犯罪人产生影响。在广义上来讲,这种道德评价机制作用于犯罪人也属于一种心理强制,道德评价机制通过对犯罪人荣辱心、自尊心等心理影响从而改变其心理乃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四 社区矫正通过更多社会资源的介入实现其社会效应
社区矫正不再单纯的只运用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适用刑罚,而采取的是借助更多的社区力量,运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适用刑罚。更多社区力量和社会资源的参与有利于全面而有效的矫正犯罪人,突破了单纯公力矫正的界限,体现了社会矫正以及刑罚适用社会化的趋势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上文中提到现在的社区人由于生存、生活环境选择而需要获取特定生存、生活领域社会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需求,犯罪人复归社会离不开犯罪人获得社区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话题。强调更多社区力量的参与,旨在实现提高社区对于犯罪人的认同感以及可矫正性的支持;强调更多社会资源的参与,旨在推动犯罪人全面的熟悉特定社区的乃至整个社会的良性文化,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目的。 五 从宏观上看,社区矫正打破了传统自由刑与社会的单线联系
经过缜密设计的司法程序被适用监禁刑的犯罪人,在服刑完毕以后直接从监狱回到正常社会,这个过程就像一台在进入程序精心设计而产出程序没有任何考虑的机器,传统的自由刑与社会仅仅存在将犯罪人从社会纳入刑罚的单线联系,犯罪人复归社会在刑罚设计中没有被考虑进来。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接受刑罚,打破了这种生硬的单线联系,消除了犯罪人无法回归社会的情形,增加了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社区矫正的适用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活动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这将促进社区矫正实现其社会效应。
注释:
①何显兵:《社区矫正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 90页。
② "物理强制"一词,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阐述道:物理强制是个别预防的根本的形式,这种物理强制直接对犯罪人发生作用,从而体现出刑罚的强制力。
③ "心理强制"一词陈兴良教授这样解释,心理强制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刑罚产生威慑心理,在这种威慑心理中,犯罪人的心理反应十分明显。其本质是由于对犯罪人施加心理与生理上的强制性影响或抑制性刺激所引起的畏惧反应。笔者所强调的心理强制的重点不在于这种畏惧反应,而在于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与犯罪人服刑的社会化环境给犯罪人带来的悔罪心理与自我完善心理。
④ [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378页。
⑤道德: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道德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有些时代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人类的道德有共通性。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去甚远。引自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cn/%E9%81%93%E5%BE%B7。
⑥[英]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出版社 2007年版。
作者简介:曾庆醒(1989-),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效应;实现途径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将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与司法中的刑罚制度联系在一起,只有对社区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解读才能够进一步探究社区矫正这一新兴的刑罚制度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其社会效应。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亲密的关系和共同的东西,将"社区"这个词作为社会学的一个范畴来研究的,始于德国的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年),滕尼斯所描述的社区指的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根据人们的自然意愿结合而成,人们的关系建立在习惯、传统和宗教之上,同时他还指出,血缘、邻里和朋友的关系是社区的主要纽带,在这里人们交往的目的和手段是一致的,传统的农村村庄是社区的代表。美国学者内斯比特认为,在20世纪30年代,由费孝通等人将社区这个概念引入到中国①,由此可见社区一词进入我国已有大半个世纪的时间了。社区这种社会组织和连结形式的形成需要依靠一定的核心线索比如血缘、邻里、习惯、传统和宗教等,归根结底这些线索反映的是社区群体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趋向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利益可能是互相利用、不可分离的直接利益也可能是类似于宗教信仰、传教布道的隐性利益。随着历史的前进和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从狭隘的熟人生活过渡到陌生人社会,这种基于利益趋向形成的社区色彩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由于生存、生活环境选择而需要获取特定生存、生活领域社会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需求。这种形成原因的变化并没有深刻的改变社区的运转的规则和方式,社区人依然保持着特定的具有共性的生活方式,最重要的是社区人绝大多数都有着对本社区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社区矫正实现社会效应的途径和方式的探究应当建立在社区矫正适用地点社区这一特殊的社会环境上,同时结合社区矫正之目的和使命从不同维度入手,通过分析社区矫正这一表象得到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途径。
一 社区矫正的外观体现为一种物理强制②
社区矫正的适用即对犯罪人在社区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适用一定的处罚、矫正措施例如社区服务。这种物理强制是所有刑罚中都具有的因素,社区矫正也不例外。物理强制是一种对犯罪人身体或者行为等外在方面进行控制或者指导的一种强力措施,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的物理强制区别于监禁刑罚对于犯罪人的物理强制,监禁刑罚的物理强制主要是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迫服刑犯罪人进行劳动等手段达成,而社区矫正的物理强制主要是不完全限制犯罪人甚至不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依靠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并通过一些社会力量的协助进行社区服务等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社区矫正虽然不以威慑犯罪人通过刑罚严厉性来达到自身目的,但是它也必须借助对犯罪人采用具有一定外观性的物理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其社会效应,达到预期目的。
二 社区矫正重要的内核是对于犯罪的心理强制③
如果说监禁刑主要通过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强迫犯罪人进行劳动等强力性的外在措施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达到威慑、惩戒的目的,那么社区矫正则是通过一些强力性程度较低,人性化水平很高的社区矫正措施来引导犯罪人在心理层面上消除减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实现矫正、人道以及复归社会等多重目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对犯罪人所产生的效应其心理强制的程度要高过物理强制的程度,虽然心理强制衍生于物理强制,但二者产生的效应有可能出于不同层面上,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到了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的两个层次,第一种是外在的面向即对于法律的被动性遵守与服从;第二种是内在的面向即对于法律的主动遵守和服从④。物理强制带来的是第一层次上的对于刑法的态度,而心理强制带来的主要是第二层次上的对于法律的主动的遵守。对于心理强制的分析也应当从不同层面入手,不能否定心理强制也包含了犯罪人被动接受和主动接受的两个层次,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犯罪人的不同心理特质决定了社区矫正对于犯罪人的心理强制处于不同层次。
三 社区矫正通过介入道德评价机制实现其社会效应。
介入道德评价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矫正等目的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狱自由刑等其他刑罚的一个重要特征。道德⑤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活动准则是难以界定和量化的,但是不能因为道德的不确定性否定它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事实上,正是由于道德这一社会行为规则发挥的潜在作用,社会得以在一种秩序较为稳定的环境下运行。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按不同的尺度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同时论述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即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⑥。可以看到,社区矫正这种法律制度产生社会效应的所具有的道德含义以及它介入道德机制的客观必然性,而这种道德含义和客观必然性之所以在监禁刑中体现的不明显正是因为监禁刑割裂了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在社区中接受刑罚,将犯罪人纳入到社区这一特定的环境中,而在这一特定的社区环境中必然使得犯罪人接受到带有社区环境色彩的道德评价,正是这样一个过程使得社区矫正介入社区固有的道德机制,使得这种道德机制在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对犯罪人产生影响。在广义上来讲,这种道德评价机制作用于犯罪人也属于一种心理强制,道德评价机制通过对犯罪人荣辱心、自尊心等心理影响从而改变其心理乃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四 社区矫正通过更多社会资源的介入实现其社会效应
社区矫正不再单纯的只运用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适用刑罚,而采取的是借助更多的社区力量,运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适用刑罚。更多社区力量和社会资源的参与有利于全面而有效的矫正犯罪人,突破了单纯公力矫正的界限,体现了社会矫正以及刑罚适用社会化的趋势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上文中提到现在的社区人由于生存、生活环境选择而需要获取特定生存、生活领域社会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需求,犯罪人复归社会离不开犯罪人获得社区认同感和文化包容心的话题。强调更多社区力量的参与,旨在实现提高社区对于犯罪人的认同感以及可矫正性的支持;强调更多社会资源的参与,旨在推动犯罪人全面的熟悉特定社区的乃至整个社会的良性文化,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目的。 五 从宏观上看,社区矫正打破了传统自由刑与社会的单线联系
经过缜密设计的司法程序被适用监禁刑的犯罪人,在服刑完毕以后直接从监狱回到正常社会,这个过程就像一台在进入程序精心设计而产出程序没有任何考虑的机器,传统的自由刑与社会仅仅存在将犯罪人从社会纳入刑罚的单线联系,犯罪人复归社会在刑罚设计中没有被考虑进来。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接受刑罚,打破了这种生硬的单线联系,消除了犯罪人无法回归社会的情形,增加了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社区矫正的适用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活动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这将促进社区矫正实现其社会效应。
注释:
①何显兵:《社区矫正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 90页。
② "物理强制"一词,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阐述道:物理强制是个别预防的根本的形式,这种物理强制直接对犯罪人发生作用,从而体现出刑罚的强制力。
③ "心理强制"一词陈兴良教授这样解释,心理强制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刑罚产生威慑心理,在这种威慑心理中,犯罪人的心理反应十分明显。其本质是由于对犯罪人施加心理与生理上的强制性影响或抑制性刺激所引起的畏惧反应。笔者所强调的心理强制的重点不在于这种畏惧反应,而在于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与犯罪人服刑的社会化环境给犯罪人带来的悔罪心理与自我完善心理。
④ [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378页。
⑤道德: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道德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有些时代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人类的道德有共通性。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去甚远。引自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cn/%E9%81%93%E5%BE%B7。
⑥[英]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出版社 2007年版。
作者简介:曾庆醒(1989-),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