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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临沂市作为山东省农村新型金融改革的先行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规范,弥补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资金上的不足,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存在发展前景不明晰、融资难、风险防范能力低等问题,只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
[关键词] 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06 . 026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06 - 0063 - 03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经济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农村金融问题一直被视为中国金融改革中最难的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山东省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对策,以期对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参考。
一、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临沂是山东省农村新型金融改革的先行市,山东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2008年3月26日正式挂牌营业。目前,股东已由刚成立时的48户,发展到100户左右,股本由原来的53.7万元扩增到170万元以上,2008年末实现账面利润5.77万元。2008年11月16日, 作为山东省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目前已为罗庄区52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运作资金达1.57亿元。
到目前为止,临沂市有1家经银监会和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另外有3家小額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为临沂市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一页,对发展当地的农村经济、缓解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政府把握政策导向,审慎灵活监管,助推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以来,临沂地方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围绕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等课题,多次深入各县区进行认真调研,明确了试点工作思路。为提高已成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其发展信心,临沂银监分局坚持审慎灵活监管,努力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协调临沂市商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向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拆借资金30万元,解决了部分社员的燃眉之急;针对入股社员资金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该银监分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其突破了前十户贷款的限制比例,促进了资金互助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支农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试点区地域优势明显,组建条件成熟
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在地,并不是经济较落后地域,而是临沂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中小企业较多,地域优势明显的县区,组建条件成熟。临沂市民营经济较发达,2008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75.1%。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中小企业较多,主发起人华盛江泉集团连续7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区域优势为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必要的资本和市场环境。临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础较好,全市现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万多个,占山东省的1/2,农村金融市场总量大。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在有成功开展农民资金互助活动经验、民主管理状况良好的沂水县姚店子镇蔬菜协会的基础上组建的。
(三)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组建具有区域性,对服务范围内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风险问题;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其操作手续比较简便, 放贷时间最多为3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的归还期、利率、归还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发展生产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而言,可谓雪中送炭。
沂水县姚店子镇有45个行政村、很多生姜专业户,有的收姜户一年的资金需求就高达几百万元,资金需求很大,而整个镇上,只有农信社和邮政储蓄两家金融机构,农民贷款难问题十分突出。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一年来,共发放贷款37笔247万元,帮助社员扩大生姜加工规模200余吨,帮助社员增收10余万元,充分发挥了互助社的支农优势。
(四)坚持合作制方向,注重规避风险,示范作用明显
临沂市已有的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坚持合作制方向,注重规避风险,业务运营规范,社区内金融服务格局明显改观,示范作用明显。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民主管理、公开章程等管理运营方式,建立健全了以“三会一层” (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互助社经营管理层)为主体、民主管理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以实现“三零”为目标,即业务上“零风险”, 服务上 “零距离”, 管理上 “零库存”。由于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加上可向银行融资5 000万元,可贷资金只有1.5亿元,为达到效益最大化,公司一方面尽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展经营业务。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成立为当地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定的资金,缓解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受到了广大农民和中小企业的欢迎。但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刚刚起步,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界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不是银行,在性质定位上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但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和监管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良好发展。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从各国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显然不够,而且监管部门出于风险控制要求,用近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对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实施严格审批 ,加大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 ,在社员红利分配比例、股金退出、附加表决权、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额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利于壮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
(三)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
临沂市作为农业大市,有7 151个行政村,农业和农村经济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但目前临沂市还只有1家合法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3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一家村镇银行。显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数量上来说,远远达不到“广覆盖”的要求。另外,由于受到资金规模和服务范围的限制,已有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有限,对当地急需资金的农民和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小企业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金融抑制问题。
(四)融资渠道窄,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正常成长
现有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规定,在组建条件、融资渠道方面限制较多。农村资金互助社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农民本身是需要资金的群体,没有多少存款,所以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前景不明确,使获得社会捐赠这一资金来源的效果差强人意;在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方面,尽管国家目前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和股东人数的限制,极易造成资金短缺,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狭窄的筹资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限制了其正常成长。
(五)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型化、资金实力较弱, 在适应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 也存在着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都是贷给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为主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运行一年来, 贷款回收不错,信用状况较好。但如果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贷款不一定能收回来,信用风险就可能发生;另外,农户和小企业自身无足够可供担保资产,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风险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从业经验的限制,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潜在的操作风险也很大。
三、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议
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虽然没有从完全改变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试点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需要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迫切需要我们以创新思维来解决新问题。
(一)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法律,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
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是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为此,应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要以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三农”的地位,赋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式身份,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法人登记、税务优惠、金融监管等方面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提供法律支持。我国还应借鉴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为合作金融机构合并、重组、转型等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初期,出台配套政策,从资金、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切实负担起打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责任,明确对金融机构“三农”信贷投入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在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制定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有效、公平的竞争规则。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
解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应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渠道,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可由中央银行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批发支农再贷款,委托其向农户发放;商业银行可在政策支持下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批发贷款;探索互助性担保、互助性保险等新的互助合作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应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其股东人数限制,在组建时允许吸纳民间资金和企业法人资金,并且还可以随时吸纳新的资金入股,使公司具有比较充足的资本金等。在风险可控、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拓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融资渠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
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突破风险由政府全部买单的传统,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以自担风险为前提,切实加强监管。通过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制约关系,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财务风险识别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建立谨慎的运营监管制度,根据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标准、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管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苗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和督促其贷款投向,防止贷款投向偏离“三农”,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对改善区域内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可盲目快速复制。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上必须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既要有积极的态度,更要坚持审慎的原则。试点区域要具备应有的基础条件,不能强行推进,要循序渐进。要选择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佳的企业为依托,承载这项工作。同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不是发展的越多越好,也不是规模越小越好。在发展规模、层次上要针对服务的产业和农民的实际需求而定,要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塑造相适应,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特别是要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义不仅仅是探索成立了一个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在于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探索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模式,构建现代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唐雙宁.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J]. 当代经济,2008(7,上).
[2] 刘宛晨,段泽宇. 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
[3]张琦. 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07(3).
[4]曾文革,吴宏丽.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建设的经验启示[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6).
[5] 张立中,王鹏. 国外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启示[J]. 世界农业,2006(6).
[关键词] 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06 . 026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06 - 0063 - 03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业经济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农村金融问题一直被视为中国金融改革中最难的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山东省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对策,以期对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参考。
一、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现状
临沂是山东省农村新型金融改革的先行市,山东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2008年3月26日正式挂牌营业。目前,股东已由刚成立时的48户,发展到100户左右,股本由原来的53.7万元扩增到170万元以上,2008年末实现账面利润5.77万元。2008年11月16日, 作为山东省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目前已为罗庄区52家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运作资金达1.57亿元。
到目前为止,临沂市有1家经银监会和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另外有3家小額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为临沂市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一页,对发展当地的农村经济、缓解农民的融资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政府把握政策导向,审慎灵活监管,助推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以来,临沂地方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围绕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等课题,多次深入各县区进行认真调研,明确了试点工作思路。为提高已成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其发展信心,临沂银监分局坚持审慎灵活监管,努力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协调临沂市商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向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拆借资金30万元,解决了部分社员的燃眉之急;针对入股社员资金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该银监分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其突破了前十户贷款的限制比例,促进了资金互助社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支农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试点区地域优势明显,组建条件成熟
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在地,并不是经济较落后地域,而是临沂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中小企业较多,地域优势明显的县区,组建条件成熟。临沂市民营经济较发达,2008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75.1%。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临沂市罗庄区,中小企业较多,主发起人华盛江泉集团连续7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区域优势为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提供了必要的资本和市场环境。临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础较好,全市现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万多个,占山东省的1/2,农村金融市场总量大。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在有成功开展农民资金互助活动经验、民主管理状况良好的沂水县姚店子镇蔬菜协会的基础上组建的。
(三)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组建具有区域性,对服务范围内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风险问题;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其操作手续比较简便, 放贷时间最多为3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的归还期、利率、归还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发展生产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而言,可谓雪中送炭。
沂水县姚店子镇有45个行政村、很多生姜专业户,有的收姜户一年的资金需求就高达几百万元,资金需求很大,而整个镇上,只有农信社和邮政储蓄两家金融机构,农民贷款难问题十分突出。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一年来,共发放贷款37笔247万元,帮助社员扩大生姜加工规模200余吨,帮助社员增收10余万元,充分发挥了互助社的支农优势。
(四)坚持合作制方向,注重规避风险,示范作用明显
临沂市已有的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坚持合作制方向,注重规避风险,业务运营规范,社区内金融服务格局明显改观,示范作用明显。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民主管理、公开章程等管理运营方式,建立健全了以“三会一层” (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互助社经营管理层)为主体、民主管理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江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以实现“三零”为目标,即业务上“零风险”, 服务上 “零距离”, 管理上 “零库存”。由于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加上可向银行融资5 000万元,可贷资金只有1.5亿元,为达到效益最大化,公司一方面尽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展经营业务。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成立为当地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定的资金,缓解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受到了广大农民和中小企业的欢迎。但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刚刚起步,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地位不明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界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不是银行,在性质定位上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但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和监管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良好发展。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从各国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显然不够,而且监管部门出于风险控制要求,用近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对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实施严格审批 ,加大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 ,在社员红利分配比例、股金退出、附加表决权、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额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利于壮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
(三)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
临沂市作为农业大市,有7 151个行政村,农业和农村经济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但目前临沂市还只有1家合法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3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一家村镇银行。显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数量上来说,远远达不到“广覆盖”的要求。另外,由于受到资金规模和服务范围的限制,已有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有限,对当地急需资金的农民和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小企业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金融抑制问题。
(四)融资渠道窄,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正常成长
现有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规定,在组建条件、融资渠道方面限制较多。农村资金互助社存、贷款业务限于社员。农民本身是需要资金的群体,没有多少存款,所以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前景不明确,使获得社会捐赠这一资金来源的效果差强人意;在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方面,尽管国家目前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和股东人数的限制,极易造成资金短缺,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狭窄的筹资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限制了其正常成长。
(五)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型化、资金实力较弱, 在适应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 也存在着风险防范能力差的隐患。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都是贷给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为主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运行一年来, 贷款回收不错,信用状况较好。但如果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贷款不一定能收回来,信用风险就可能发生;另外,农户和小企业自身无足够可供担保资产,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风险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从业经验的限制,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潜在的操作风险也很大。
三、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议
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虽然没有从完全改变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试点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需要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迫切需要我们以创新思维来解决新问题。
(一)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法律,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
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是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为此,应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要以立法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三农”的地位,赋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式身份,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法人登记、税务优惠、金融监管等方面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提供法律支持。我国还应借鉴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为合作金融机构合并、重组、转型等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金融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初期,出台配套政策,从资金、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切实负担起打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责任,明确对金融机构“三农”信贷投入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在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制定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有效、公平的竞争规则。
(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
解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应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渠道,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持续发展。可由中央银行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批发支农再贷款,委托其向农户发放;商业银行可在政策支持下向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批发贷款;探索互助性担保、互助性保险等新的互助合作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应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其股东人数限制,在组建时允许吸纳民间资金和企业法人资金,并且还可以随时吸纳新的资金入股,使公司具有比较充足的资本金等。在风险可控、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拓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融资渠道,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
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突破风险由政府全部买单的传统,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以自担风险为前提,切实加强监管。通过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制约关系,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财务风险识别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建立谨慎的运营监管制度,根据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标准、流动性比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管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苗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和督促其贷款投向,防止贷款投向偏离“三农”,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对改善区域内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可盲目快速复制。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上必须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既要有积极的态度,更要坚持审慎的原则。试点区域要具备应有的基础条件,不能强行推进,要循序渐进。要选择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佳的企业为依托,承载这项工作。同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不是发展的越多越好,也不是规模越小越好。在发展规模、层次上要针对服务的产业和农民的实际需求而定,要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文化建设、品牌塑造相适应,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特别是要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义不仅仅是探索成立了一个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在于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探索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模式,构建现代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1] 唐雙宁.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J]. 当代经济,2008(7,上).
[2] 刘宛晨,段泽宇. 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
[3]张琦. 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07(3).
[4]曾文革,吴宏丽.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建设的经验启示[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6).
[5] 张立中,王鹏. 国外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启示[J]. 世界农业,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