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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农村人口流动加剧,乡村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和社会关系多样性的特点,单纯的国家立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乡村治理灵活多变的需要。软法的出现弥补了乡村治理中国家法律灵活不足及调整有限的缺憾,但也因对其规范不足而产生了软法创制村民参与度不高,创制程序的任意性致使合法性存疑以及监督不完善而导致其约束力不稳定等问题。因此,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还应采用“软硬法结合”的模式,在硬法的框架下,充分发挥软法的效用以达到法治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