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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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以上宏观背景之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在中国上升到了“信仰”的高度,成为举国热议的话题。
  关键词:法治;信仰
  一、法治在中国上升到了信仰的高度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诚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会退化为僵死的法律”,“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这也许是《法律与宗教》留给读者印象最为深刻的一句话——可能也是唯一一句,这是否意味着以诉诸日常话语推进法治的做法是成本更为低廉的方式呢?若此言非虚,信仰法治意味着什么呢?本文试图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法治信仰,以期丰富和加深我们的认识。
  二、如欲民众信仰法治,必要法治的收益大于成本
  若要理解信仰法治意味着什么,我们首先应分析信仰行为本身。下文将运用经济分析剖析世俗社会中的信仰行为。普罗大众可能认为上帝存在与否是无法证明的。帕斯卡却不以为然,他有一个著名的关于上帝存在与否的赌博论,认为从赌博看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上帝存在,选择信仰上帝,结果是获得无限好处。
  (2)上帝存在,选择不信仰上帝,结果是失去无限好处。
  (3)上帝不存在,选择信仰上帝,结果是无所得亦无所失。
  (4)上帝不存在,选择不信仰上帝,结果是无所得亦无所失。
  即便上帝存在的可能性很低,但如果决策者选择相信上帝存在,并且如果上帝存在为真,那么他就能赢得一切,伴随的“收益”是升入天堂;再假设信仰上帝的行为没有直接成本,如果输了,决策者并不会失去什么。因此帕斯卡认为应当选择相信上帝存在。
  帕斯卡所说的赌博,实际是数学的概率。对其赌博论的经济学分析如下:由于无法实证,我们认为上帝存在与否有一个概率。即便上帝存在的概率极低,但是由于收益极大(所谓的“獲得永生”),收益与概率两者相乘所得为“选择相信上帝存在”的“预期收益”也足够大。由于损失也极大,比如堕入万劫不复的地狱,由此导致的“预期损失”同样足够大,此即信仰上帝存在的成本。权衡预期收益和预期损失,即便是信仰行为存在成本,只要信仰上帝的预期收益大于信仰的成本,人们应该相信上帝存在。
  吊诡的是帕斯卡本人并不信仰上帝。数学概率的运用使得前述论证简明、清晰,但也只是看起来有逻辑性。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追问:如果信错了“上帝”呢?假如宗教之间存在竞争,帕斯卡的赌博论就不再是一个安全的打赌,因为你把赌注放在了“错误的”上帝身上,你同样会受到真正的上帝的惩罚。上帝赌博论只是在说应该信某个“上帝”或者说信某个东西。至于这个“上帝”的“原产地”在哪里,我们不知道也无法证明。世界上有很多宗教,各宗教内部又分门别派。特别是,在一神论一元论体系下,信错了“上帝”同样要受惩罚。没有人也没有哪一位神能够在其外部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某一特定的宗教只能在其宗教教义的内部证明自己宗教信仰的正当性,而在这一特定宗教信仰的外部是不同信仰之间的不同“上帝”在“斗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用经济学语言描述就是在信仰市场上“竞争”。
  信仰是世俗社会中的普遍现象。至少从加里·贝克尔开始将人类广泛的行为纳入经济分析,经济学大举进入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促使法律经济学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学同样可以分析信仰行为。在信仰市场上,不同的生产商向大众提供信仰观念这种商品。信仰行为并不是神秘的、自愿的,信仰动机可能是不纯粹的,存在着机会主义的信仰者。利益决定着信仰。从经济分析角度看,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权衡了上述诸多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且并不涉及人权与自由等虚无缥缈的政治话语。用经济学剖析信仰行为,我们看到信仰行为同样存在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人们在权衡了信仰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之后做出是否相信的选择。类比上述逻辑,对于信仰法治而言,如欲民众信仰法治必要法治的收益大于成本方可。
  三、法院是司法正义的主要生产者,民众是司法正义的消费者
  既然经济分析可以让我们对信仰行为有一个深刻认识,那么经济分析又将如何丰富我们对法治的认识呢?英国的经济学家科斯在1974年发表的论文《商品的市场和言论的市场》一文中提出和商品市场一样,报纸、电视、广播,彼此互相竞争,而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学者、出版社、书商、报纸、电视台、广播公司等,每一方各有其私利,合起来有其共同利益。美国法官霍姆斯也有“言论市场”的表述,类比“言论市场”或“思想市场”,法律背后是一个什么市场呢?
  无论是在日常使用,还是在法学研究中,法治都是一个涵盖范围较为广泛的抽象概念。法治的核心是什么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用日常用语抽象出法治的核心,最没有异议的是公平正义。面对纷繁复杂的概念和理论,专业经济学者进入法律领域时可能会迷失在概念和理论的丛林里。如果一定要抽象出法律追求的永恒主题,可能就是——正义。而波斯纳一针见血地指出:“对正义的追求,不能独立于它的成本”(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这意味着正义也有价格,民众对正义的需求亦满足需求定律。将正义等同于市场上的商品,似乎有悖于人们的直觉和情感。可是请想一想那句古老法谚:“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正义为何不能迟到?为什么正义不能等?根据经济学家费雪的利息理论,不管通胀、风险和交易费用,不管是否是货币,凡稀缺品,皆有高于零的利息。由于未来与现在之间存在着贴现问题,正义也是有价值的“稀缺品”,存在贴现问题。迟到的正义是贬值的正义,所以是不正义的。将“正义”看作一种商品,那么在购买和出售“正义”的市场上,法院就是司法正义的主要生产者,民众是司法正义的消费者。
  然而,将“正义”概念应用在法律经济学分析中,依然有些虚无缥缈。我们不必提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不可兼得,亦不提“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或好处”与“正义存在于形式之天国,与人完全无关”这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正义概念本身也容易招致批评,一个常见批评是正义概念同义反复,比如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说:“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应得的部分”已经蕴含了“应当给予”的意思。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按照“法律科学”的标准来衡量“正义”理论,法学上关于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公平正义的理论是不可证实的、不可观察的、不可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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